司法评职论文发表司法权威的文化建构机理

时间:2014-07-05 分类:法理

  摘要: 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司法权威取决于人们对司法主体的文化定位、司法过程的文化认同和司法结果的文化支持。司法主体权威的内涵、能量和界限取决于司法角色的文化定位、司法功能的文化期待和司法管辖范围的文化选择;司法活动是寻找事实和寻求法律的文化认识、文化评价和文化选择的过程,其权威根源于文化认同,来自于文化共识,立基于文化解释。

  司法裁判的权威深受人们诉讼观念的影响,尊重司法结果的文化意识是司法权威确立的前提,认同司法结果的文化取向是司法权威的基础,支持司法最终解决的文化理念是司法权威的支撑。只有给法官能够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空间,只要对司法机关作出的事实判断、法律解释、司法立法给予足够的尊重、理解和支持,法官才能摆脱外在的各种压力,真正走向自治和自强,从而不断地提升司法的权威性。

  司法权威是司法过程及其结果所拥有的威力和威信。司法权威主要通过司法主体的权威、司法过程权威和司法结果权威体现出来。司法权威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土壤中,反映了人们对司法架构及其运行机制的文化认同和信任程度。文化作为一定共同体中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深刻影响司法权威的形成与发展。当下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严重制约了司法能力的提高和司法功能的扩展,极大地影响转型时期社会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而司法权威的树立不是司法机关单方面努力所能达成的,同时也是社会文化的建构过程。司法权威的建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对司法主体、司法过程、司法结果进行文化定位、文化认同和文化支持的活动。对司法的功能期待越多,对司法的要求越高,社会就更应该给予司法更多的尊重、理解和支持。虽然司法权威的形成是与司法制度理性、法官的经验和理性分不开的,但是理性与经验的融合需要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通过文化沟通来实现,因此要提升我国的司法权威,就必须深入分析司法权威的文化基础,深刻阐释司法权威的文化建构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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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司法主体权威的文化定位

  司法能否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和至上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法院、法官和司法功能的文化定位。

  首先,司法角色的文化定位决定了司法权威的内涵。

  公正审理与裁决纠纷是古往今来人类各种社会共同体一致的文化取向。纠纷的解决不仅需要以社会共同体的公共权威为后盾,而且需要依赖司法者的个人威信。神话传说是人类精神文化的重要内容和形式,神兽裁判和正义女神的形象集中反映了人类社会早期司法文化对司法者角色的历史定位。古代中国人认为独角兽具有明辨是非曲直的正义天性,在人们心目中成为公正平直的象征,承载着公正裁判的永恒愿望,因而成为中国司法文化的图腾。这种神兽裁判的司法信仰和司法理念不仅体现在当时的庭审仪式和方式方面,而且深刻影响后世的官服图式,如汉代官帽上便冠有木制的独角兽,清代执法者犹用獬豸为补服。

  正义女神是古希腊司法神话中的权威司法者,她蒙着眼睛排除了一切外来的干扰,用心中天平作出公正的裁决,用手中宝剑铲除邪恶、惩罚犯罪。这个神话故事代表古希腊人对司法者角色的文化定位和文化选择,至今仍然是西方社会建构司法制度、实现社会正义的文化基因和价值评价标准。当然,睁着眼睛的神兽与蒙着眼睛的女神,反映了东西方司法文化的差异,东方世界相信神兽有排除外来干预的内在判断能力,而西方世界相信女神只有在蒙着眼睛的前提下才能摒弃可以感知的外在干扰因素,作出公正的判断。

  但是,东西方两种神话文化都蕴涵了司法者居中而断的司法中立理念,反映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构成人类司法文化的本质要素,从而成为司法权威的价值基础。这种文化定位在当下法院建筑外形的设计、法庭布置、法官服饰、法庭仪式方面也有所体现,其目的在于营造法庭的庄严氛围,体现诉讼程序的权威感,彰显法官中立的角色形象。从某种意义上看,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司法本质与机理,与传统社会由德高望重的长者裁断纠纷并无二致。“两个人从本性出发为财产而争执不休。他们为此进入僵局,接着为了寻求力量,他们转向第三方或者陌生人做出决定。法院是机构化的陌生人。”

  然而,司法中立是以司法独立为前提的,如果法院与法官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就不能有效地抵御和防止政府机关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没有真正的司法中立。虽然司法中立的文化理念在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国家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制中有所体现,但司法独立的价值取向及其制度安排却经过了漫长的时间才变成现实。

  在历史上,大多数国家的政治首领都是拥有至上权威的法官,中世纪欧洲王国、公国的教会、主教和世俗统治者拥有与等级秩序相适应的司法权限和司法权能,议会的议决程序也是某些重要案件的最终司法程序。在司法没有独立的时代,人们无法建构出平等保护当事人参与权、陈述权和辩论权的正当司法程序,而把司法中立和公正的希望寄托于裁判者的个人品格和司法民主机制。显而易见,不可能期望这种缺少程序保障的审判机制产生足够的制度预期效果和一定的预防性影响。#p#分页标题#e#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自由、民主为核心的价值体系推动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形成了分权制衡的国家权力结构,司法独立的文化意识变成了司法独立的制度安排。在司法制度的转型过程中,人们基于宗教信仰认为社会等级高的人更能够接近事实真相、作出更好判决的司法期望深刻影响了现代司法系统的层级构造,而享有司法权的民主集中传统一直影响着瑞士的现代司法程序框架,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确认法律事实和根据事实作出法律适用判决的制度安排最终成为现代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职权架构。

  在司法独立的制度建构方面,法院在政治上是独立的,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甚至立法机关限制。在这里,司法的独立性不仅依赖于法院享有的权力、管辖范围、判决的实现能力、法官的专业技能、经验和自身的态度,而且还取决于法院在社会生活中拥有的威信。司法独立原则不仅具有政治上的根源,而且植根于正义的观念, 因此,在司法独立的制度建构方面,除了政治独立以外,还必须考虑司法独立的社会文化条件,将司法独立置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审视。

  在人们的文化意识中,司法者和司法制度应该具有公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防止不必要的争议产生的公信力和可信赖性。只有人们相信法律、只有强者服从司法裁判,才会有法律和公正维持的良好社会秩序。换言之,司法救济取代私力救济实质上是人们和平解决争端的文化选择,司法的独立和中立乃是法治社会的文化要求。

  政治上独立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处理一定范围内的政治问题,美国许多政治问题都是通过司法程序转化为法律问题而获得和平解决的,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宪法解释和宪法判例对其受理案件中的政治问题作出政治选择。宪法法院需要用宪法判决发现和确认人民的宪法意志,反映国家主要政治力量的价值观和政治利益诉求,因而也不可避免地参与了政治活动。

  尽管如此,一个国家的最高法院同一般法院一样,依然坚守司法中立的文化选择。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是依据德国基本法建立的最高宪法法院。自从1951年建立以来,宪法法院一直坐落在卡尔斯鲁厄,有意识地远离柏林的其他联邦机构,这实质上是德国人民的文化选择。宪法法院不是一个政府机构,基本法是它审查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是否合宪的唯一判断依据,因而宪法法院的判决必然对公众的行为和观念产生政治影响。但是宪法法院只不过为政治决定提供宪法框架,决不允许有任何政治私利。

  其次,司法功能的文化期待决定了司法权威的能量。

  在西方自由主义价值体系中,自由、民主和人权是西方政治文化的内核,权利本位被确定为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法院被视为个人权利的保护神, 权利意识为司法权威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权利保障成为司法制度设计与功能定位的核心。从司法系统整体上看,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权利救济功能和发展法律的功能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彼此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从司法系统的层级性看,不同层级法院功能有不同的价值定位,大多数国家基层法院主要定位于纠纷解决;中级法院主要功能是通过审理上诉案件对法律适用进行审查;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应该更多地发挥确定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推动法律发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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