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29 分类:建筑设计
摘要:根据火灾发生的场合,火灾主要可分为建筑火灾、森林火灾、工矿火灾、交通运输火灾等类型。其中建筑火灾对人们的危害是最直接、最严重,因为各种类型的建筑物是人们生活和生产活动的主要场所,也是财产高度集中的场所。而其中商场又是最易发生火灾的场所之一。所以本次主要谈一谈地下商场消防的一些设计要点。
关键词:商业综合体,防火措施,面积划分,疏散参数
一、 防火措施的设计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地下商店的规定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 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 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 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由于国家规范对防火隔间、下沉广场没有具体要求,现结合上海、江苏、重庆等地地方规范作一些分析:
1、防火隔间的设计要求
《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规定,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当确需连通时,可采用符合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下沉式广场、地下商业街、防火隔间等辅助分隔措施进行防火分隔。且防火隔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1) 防火隔间应采用防火墙或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甲级防火门围护,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之间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2) 防火隔间短边不小于4m,面积不小于45m2
3)靠近防火隔间的两侧应分别有疏散楼梯间,其袋形距离不应大于10m,隔间内应设置正压送风系统,详下图所示
4)防火隔间应采用不燃化装修,不得作为其它任何功能使用
《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 50-054-2006)第5.4.5 条规定,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设置防火隔间(其余措施省略):
1) 防火隔间内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 常开式甲级防火门洞口宽度不应大于2.4m,防火隔间相邻区域间距不应小于5m。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 50-054-2006)第7.2.3 条规定: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其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0000m3/h;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送风余压值应为40~50Pa。
因此,根据以上规范对防火隔间的要求,现总结如下:
1) 防火隔间应采用防火墙或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甲级防火门围护,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之间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 防火隔间短边不小于4m,面积不小于45m2;
3) 靠近防火隔间的两侧应分别有疏散楼梯间,其袋形距离不应大于10m,隔间内应设置正压送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0000m3/h,送风余压值应为40~50Pa;
4) 防火隔间应采用不燃化装修,不得作为其它任何功能使用;
2、下沉广场设计要求
《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规定,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当确需连通时,可采用符合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下沉式广场、地下商业街、防火隔间等辅助分隔措施进行防火分隔;且下沉式广场应满足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短边不小于13m、面积不小于169m2。
2) 下沉式广场应设置直通室外地坪的疏散楼梯(包括自动扶梯)。
3) 地下商店通往下沉式广场的疏散出口应与商店内宽度不小于3m 的通道连接。
4) 下沉式广场如设置风雨棚,则风雨棚不得封闭,四周敞开面积应大于下沉式广场投影面积的25%(经计算面积大于40m2 的,仍可采用40m2),且风雨棚四周架空高度(高出屋面)不得小于1m。当四周采用防雨百页时,四周架空高度不应小于1.6m,并应根据百页的有效面积计算通风排烟面积(一般按洞口面积的0.6 折算)。详下图所示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 50-054-2006)第4.5.4 条规定,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在该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必须采用开敞式防火隔离区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进行安全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开敞式防火隔离区:在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或两个商场之间应设置顶部敞开的下沉式空间,下沉式空间的使用面积按5 人/m2 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 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9m;下沉式空间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下沉式空间内应设不少于一座可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其疏散楼梯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空间防火门的总宽度,该疏散楼梯可计入总疏散宽度#p#分页标题#e#
因此,根据以上规范对下沉式广场的要求,现总结如下:
1) 下沉式广场短边不小于13m、面积不小于169m2;
2) 下沉式广场应设置直通室外地坪的疏散楼梯;
3) 地下商店通往下沉式广场的疏散出口应与商店内宽度不小于3m 的通道连接;
4) 下沉式空间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5) 与下沉广场连通的出入口应设加密喷头和挡烟垂壁;
6) 下沉广场不应设风雨棚,且不应设置自动扶梯
二、防火分区面积划分
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
商业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2000 ㎡
餐饮、电影院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于1000㎡
三、疏散参数和规范要求
1 安全疏散
疏散的一般性策略为采用分阶段疏散原则,即将火灾区域人员首先进行疏散,在必要时,再将其他可能受到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至安全场所;在疏散过程中,疏散人员可首先进入相对安全区域,再经由相对安全区域疏散至最终安全场所。
2 疏散出口
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 年版)》第6.1.1 条\"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第6.1.5 条\"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3 疏散距离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13 条\"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4 疏散人数及疏散宽度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17 条的规定,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即地下商业、餐饮、电影院防火分区疏散宽度均按1.0m/100 人计算
1) 商业营业厅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17 条的规定,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即疏散人数=建筑面积(m2)x70%x0.85
2) 商业走道
根据日本2001 年版《性能化设计指南》第3.5.1 条规定:\"商场店铺共同通道部分密度为0.25 人/m2\"。即疏散人数=1人/ 4m2
3)后勤通道及厨房
根据美国NFPA 101A《建(构)筑物火灾中的生命安全规范》第8-1.7 条对使用荷载的规定如下:任何公共建筑、结构或其部分允许的使用荷载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a)通道、长廊和框格:人均净面积9.3 m2;
(b) 厨房:人均毛面积9.3m2;
4) 根据《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第3.1.2 条规定: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2的规定。即疏散人数=1人/ 1.3m2
电影院:电影院疏散人数按放映厅座位数确定,电影院售票大厅疏散人数按电影院座位总数的2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