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职称范文关于招投标市场围标串标表现形式的探讨

时间:2013-11-29 分类:城市规划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建筑业规模越来越大,工程招投标市场围标串标现象屡见不鲜并愈演愈烈,并受到各方的关注。本文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就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原因及防范措施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旨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活动,从而有效地节省投资方的资金支出,促进建筑企业的长期发展与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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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建筑市场一直是个严重\"供不应求\"的市场,这种\"僧多粥少\"的供求关系,让某些施工企业变得\"饥不择食\"。有的施工企业急于\"找米下锅\",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为获取经济利益千方百计谋求施工业务,采取围标串标、征集等不正当行为谋取中标,甚至以放弃中标为手段,出卖、出借资质,图谋不正当利益。如何遏制这些现象的蔓延、规范招投标市场,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围标串标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所谓\"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行为和现象。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保密。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有时围标全过程为围标人一手操办,陪标人提供资质、人员和必要条件予以协助。有时是投标人入围后将入围资格卖给围标人,围标人借用入围投标人资格操纵投标,而陪标人保持沉默。

  广义上讲所谓\"串标\",顾名思义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或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利益(实质上是国家利益),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行为和现象。

  狭义上讲,一般所指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力)。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即围标+一般串标=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由此可见,广义上讲串标外延和内涵比围标更加广泛,围标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两者是包含关系。如果把串通投标作为全集,则围标和串标(狭义)是子集并互为补集。围标首先表现为串标,即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是串标的发展和深化。

  二、产生围标串标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是围标串标主要发生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智能化工程、幕墙工程、保障房工程等项目的招标中,因为这些项目的利润空间、付款方式相对一般的房屋建筑要好很多,虽然采取各种措施进行防范和打击,但还是时有发生。

  二是招投标环节:易发生围标、串标行为。发生围标串标主要有以下二个原因:

  ①实施成本低,成功率高。当前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投标单位多,投标人可以很容易寻找到陪标企业,围标串标成本很低。个别市场中甚至产生陪标专业户,专门以出借资质帮助围标作为获取报酬的手段。

  ② 业主行为不规范。要求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标条件的设定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拟定上出现一些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甚至设置一些陷阱,有些条款容易给围标串标、借资质征集提供方便。少数业主或中介代理机构居中串联、组织围标。

  三是评标环节:易发生收买评委、评标不公行为,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

  ①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

  ②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参差不齐;

  ③社会化选拔专家的方式,对专家仅具有法律的约束,行政上对其约束不力;

  ④评标时间过短,评标质量不高,部分评标专家成为招投标活动中的\"橡皮图章\"。一份投标文件通常包含数千项数据,一般在几十页到几百页,评委需要在几个小时内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标书进行审阅、评判。因此,经常发生缺失、疏忽、遗漏,涉及评标结果的投诉也比较多。

  ⑤串通行为隐蔽,查处难度大。评标专家通常是行业中较资深的专家,其不可避免与该行业中的投标企业存在利益关系。对熟悉的企业打\"人情分\"、有倾向性是难以察觉和预防的。在实际工作中,评委和投标企业往往很少在某一项目上发生权钱交易,而是形成长期的利益关系。某些评标专家与投标企业形成默契,不需要每次评标前打招呼,而是事后或每年再收取投标企业的好处。甚至某些专业因为专家人数较少,有些企业将该专业所有的评委全部请到,定期举行联谊活动,联络感情。

  四是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调整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关系方面还有欠缺。#p#分页标题#e#

  五是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同时容易使招投标活动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甚至产生腐败行为。

  六是信用制度不健全。由于建筑产品招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由于各项法规政策的不配套、相关机构协调不紧密,对维护招投标市场的信用机制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信用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有些地方可能制定了一些信用考核机制,但由于缺乏通用性和相关性,导致其参考性及实用性不强。社会信用缺失。全社会诚信氛围差,是招投标环节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七是围标串标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界定。虽然《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类型,但行政主管部门很难掌握与之相关的书面证据,行为的隐蔽性,手段技巧的诡秘性,往往导致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界定,即使有调查取证的工作也很困难,查证一起就可能需要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增加了防范和打击的难度。

  八是惩戒机制不明确。可能碍于人情或\"保护地方企业\"的因素,对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大开绿灯。另一方面,对失信的当事人,没有统一、明确的惩罚规定,一旦发现也很难处理,即使处罚也可能因为标准不一致,而导致不公平。这样致使失信行为的风险成本相对就小了。

  三、围标串标行为的防范措施

  一是清理整合现行法规文件,弥补相关法规的弹性空间。针对现行法规一些地方不能适应招投标新形势需要,易给一些人钻法律空子进行围标串标等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应梳理现行法规文件,吸收各地有效做法,清理整合资源,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充分体现\"三公\"原则。

  二是规范运作,把好招投标过程每一关1、推行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遏制市场不良行为。凡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报名时必须以转帐或银行汇票等方式汇入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指定帐户,作为诚信投标的保证,担保其进行诚信投标活动,预防和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征集、围标串标等行为的发生。2、严把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审查关,实行公平的准入原则。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外,全部实行资格后审,且报名名单屏蔽;对实行资格预审的的招标项目,全面启动网上资格审查。3、优化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要科学设置拦标价,把不合理投标报价拒之门外,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得满分;围标的核心是高价中标,主要表现为哄抬标价――联合提高投标报价以提高计算基准价,因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防止围标的最直接方法。4、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运作中的责权利关系,规范其行为。严格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考核考评制度,实行\"一标段一考核和二方考核\"制度,采用平时考核和阶段性量化评价相结合,加大违规处罚力度。5、强制推行并严格实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统一范本。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入座\"现象。6、改进和完善评标方式,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规范招投标评标,加大评标委员会评标全过程的电子监控力度,提高公平、公正评标的水平。

  三是建立健全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形成循环的互相牵制的信用考核机制,控制招投标市场诚信欠缺问题。1、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投标人诚信记录。研究建立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制度,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及其配套管理措施,加大对企业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的的处罚力度,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2、加强打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组建工作联系会议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联合执法,对发现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从严从重的查处。通过建设各职能部门协调一致,紧密配合,形成一处违纪失信处处受罚的态势,对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四是加强监督,提高交易透明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依托e路阳光网上信用平台,对交易公告、入围投标人、中标信息、交易结果等及时进行公布,提高交易行为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建立投标企业黑名单制度,违规企业及项目经理等记入黑名单,并在各地的\"建筑业网\"上曝光,对其今后的投标资格进行限制。3、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重点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防止转包、征集、违法分包等现象的发生,同时对工程施工进展具体情况、工程变更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职责严肃查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征集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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