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明国家与地方盐业互动中的运学与商籍

时间:2026-03-20 分类:历史

  摘要:国家财政状况是影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隆庆之前,除了重建河东运学外,全国并无运学设立,朝廷对于两淮盐区设立运学的请求也并未应允。隆庆后,随着内外支出的不断增长,明廷开始回应地方盐区倡设运学的请求,在两淮与两浙表现为设立商籍,在长芦表现为设立运学。在情况最为复杂的两淮盐区,朝廷对于设立运学一事十分谨慎,最终通过设立商籍的方式与两淮地方达成一致。长芦运学虽然得以设立,但随后出现的冒籍问题则中断了朝廷设立运学的尝试,两浙因此采用了在两淮行之有效的商籍。在地方盐区倡设运学的过程中,经过朝廷与地方的互动与妥协,商籍最终成为晚明时期朝廷解决盐商子弟异地应试的主要方式。

  关键词:晚明财政;中央与地方;运学;商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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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明国家与地方盐业互动中的运学与商籍

  学界对于明代后期国家财政的研究有很多,就嘉靖、隆庆、万历三朝国家财政状况而言,赖建诚认为,从地亩数来说,嘉、万、隆三朝经济在整个明代属于较繁荣阶段,但是这一时期政府收入却在不断减少[1]。王慧明则从宫廷财政的角度对万历初期的财政状况进行研究,认为宫廷财政在这一时期经过了有限收缩-扩张的变化,尤其是在万历十年(1582)张居正去世后,宫廷财政更是进一步恶性膨胀[2]。在晚明国家财政状况的变化下,两淮倡设运学一事也出现转机,其中关系值得深思。研究明代运学离不开对商籍的考察,对于商籍,藤井宏[3]、寺田隆信[4]、许敏[5]等人都认为明代商籍包括盐商子弟异籍应试以及在当地府、州、县学中有专属学额两部分内容。对于明代两淮倡设运学,吕小琴认为明代两淮在采取寄籍之后又一解决盐商子弟异地科考问题的措施,最终通过商籍来解决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盐商、侨寓地士子和朝廷三者之间博弈的结果[6]。明代两淮从倡设运学到设立商籍的过程反映了明中叶后两淮盐商整体实力的增强及其政治地位的提升[7]。对于国家财政与商籍的关系,马志超认为随着国家财政对盐商依赖性的提高,盐商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也日益提升,商籍即是这一变化的反映[8]。

  以往对于运学的研究多是以盐商为中心,通过研究运学来探究商籍的设立情况,进而说明以盐商为代表的商人群体地位的变化,对于运学本身的研究并不充分。那么,运学与商籍是什么关系?运学在明代设立并不普遍的原因又是什么?本文将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考察,分析明代地方盐区倡设运学的过程,并进一步对这一过程所反映的中央与地方的互动进行探究。

  一、隆庆前朝廷主导下的运学设立

  根据洪武时期的定例,两淮运司每年盐课额14103.05万斤,行盐范围包括南直隶、江西、湖广;两浙运司每年盐课额8818.3万斤,行盐范围主要在浙江;河东运司每年盐课额6080万斤,行盐范围包括河南、山西、陕西;山东运司每年盐课额5735.495万斤,行盐范围主要在山东;福建运司每年盐课额4182.9万斤,行盐范围主要在福建;长芦运司每年盐课额2526.15万斤,行盐范围主要在京师[9]648-649。明代“得国家财赋半居盐筴,而两淮又居盐筴之半”[10]564,两淮盐课额远超其他盐区,其盐业规模居全国之首,两淮盐商得益于此,“体大物博,豪富甲天下”[11]672。

  明代科举与学校挂钩,“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12]1675只有进入学校成为生员才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运学为都转盐运使司下属儒学,专为商灶子弟所设,“原以商人久客他乡,籍不隶于有司,而灶户办课急公,尤宜优恤,特另编商灶籍,俾商灶子弟得与考试,盖作养人才之意也。”[13]186运学的设立为商灶籍子弟专门开辟了一条进学途径,商灶子弟只需经运司与提学官选拔即可入学,并享有专门的学额与科贡名额。民籍子弟则需经过州县的童子试与院试才能进入府、州、县学,并与众多民籍生员一同竞争有限的学额。因此,以两淮为代表的地方盐区致力于向朝廷请求设立运学。但在整个明代,运学的设置并不常见,具代表性的运学为河东运学,其设始于正统四年(1439)。

  (一)河东运学的重建

  明代“国家设运司者六,惟河东有学”[14]36b,河东运学是明代设立最早且运行时间最长的运学。万历《山西通志》中对河东运学有记载:“运司学在司治东南隅,元大德三年运使奥屯茂建。迨国朝洪武初生员附解州、安邑二学,运学途废。正统四年运使韩伟请于朝里,师徒员额一如府学。天顺已卯运徒史潜重修,弘治、正德间御史辰应奎、熊兰重修。”[15]17河东运学始设于元大德三年(1299),明朝建立后,运学被取消,运学生员附入当地州、县学。正统四年(1439),经运使韩伟题请,河东运学得以重建,后来又经历了衰落、再次重建的过程,直到正德十二年(1517),在御史熊兰的主持下,河东运学又一次重建,此后一直正常运行。

  河东运学的建立并非明代初创,而是对元代前例的继承,这是河东运学最早设立的一个重要原因。河东运学在至元二十九年(1292)开始兴建,后因事搁置,直到奥屯茂上任后才建成,“今使奥屯公茂规而随之,以一众论,用克,以大德戊戌之冬落成。”[16]536河东运学从建成后到洪武初年被裁撤时已经持续运转了数十年,且运行良好,在明初时仍有生员在其中就读。但明太祖并未将运学纳入其所规划的学校体系中,“太祖未即位之先即建国子学,洪武二年诏立府、州、县学,八年诏立社学,未闻有运学之诏。”[14]37b因此在建国之初即裁撤了原有的河东运学,并把其中生员附入附近州、县学就读。正统四年(1439)设立河东运学只是恢复元代旧制,并非新创,运学的建制皆有前例可循,“河东运司学创始于元,我朝隶于郡县,庙遂废坏。正统己未,运使韩伟请于上,诏复其旧,悉若郡学之制。”[17]304因此运学的重建十分顺利。河东运学是明代第一所运学,成为后来两淮、长芦等运司请求设立运学时所援引的成例。

  河东运司位于解州阜路村,地处山西省西南角,相较于位于东部的五个运司而言,河东运司的位置最为偏远,且该地学校的分布也并不密集。据万历时期的《山西通志》中《学校志》的记载,解州及其下辖的五个县除了州学以及县学之外,仅有四个书院,但到万历时仅存夏县的温公书院一所。河东运学虽专为商灶子弟而设,但“河东之商皆本地籍也”[14]36b,因此运学中“皆安邑一县之士子,而他不得与。”[14]36b-37a①就地处偏远的解州而言,运学规模与府学相当,且仅向当地商灶子弟开放,能起到补充当地教育资源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河东运学的设置是有其必要性的。

  除了设置背景与设立必要性,河东运学的经费来源也有其特点。李浩在《重修河东运司儒学记》中提到,正德十二年(1517)熊兰主持重建河东运学“经始于丁丑八月,讫工于戊寅三月,冬寒辍工者两月,甫七阅月而告成。不取于商民,不病其农务,故民不为劳,事用速就。”[17]304即运学的重建并未给商民增加科派,“事用速就”,也并不耽误民众的生产。除此之外,运学运行的经费还有学田的支持,“万历二十三年,林公国相建学仓,以为育材创,寻擢河东大参,捐留俸五十金修置学田,计贻永久。后署司运判王公建中踵公之志,鼓劝寮寀,共积捐至二百金买夏县之地六十余亩,每年入租七十三石有奇,又清出解临安邑禁垣滩地五百一十亩,每年入租二十四石有奇,共纳学仓,备赈给焉。”[16]526万历十九年(1591)设立的长芦运学的经费则“诸费派在盐引”[18]4663,将运学经费的负担转移到盐商身上。与长芦的例子对比,河东运学学田的收入使得运学有稳定的经济支持,因此运学的运营不必完全依靠运司财政的支给或是商民摊派,保障了运学的长久运行。

  (二)两淮运学的倡设

  在河东运学建立后,两淮盐务官员从弘治时即开始向朝廷请求设立运学。根据嘉靖《两淮盐法志》的记载,弘治时运使毕亨已有《请建运学呈文》,到嘉靖时又有运使陈暹的《立运学以育遗才议》,但二人的请求皆没能得到实行。两淮盐务官员致力于请求设立运学主要是为了解决盐商子弟异地参加科举考试的问题,两淮盐商世代在扬州经营盐业,但子弟户籍不在当地,“而岁科之试必令其弃坟墓,捐妻子,荒田庐,走千里,以就试于故乡,故乡之人……群以冒籍攻击之,是进无所售,退无所容”[19]1200。此外,灶户子弟虽然可以进入当地州、县学,但也会因“各学生员恐其占夺增廪之额”[20]181而遭到排挤。运学的设立可以让异籍盐商子弟在当地入学,并与灶户子弟一同享受专属学额与科贡名额。但从弘治时期直到嘉靖时期,两淮运学经盐务官员多次请求也未能建立。对比前述河东运学的设置情况,可以推测这一时期两淮运学一直未能建立的原因。

  河东运学设立的前提,即河东运学在元代亦有设立的前例,这一前提在两淮并不存在。申时行在谈及设立两淮运学一事就有提及,“第事体与河东稍异,河东去州县稍远,而两淮运司即在郡城,事属创建,难以轻举。”[21]122明廷对于“创建”一事总是十分谨慎,担心新制的建立会带来无穷无尽的问题,明太祖并未设置运学,且“再稽往牒如王琼、梁材、章懋条议盐法各不下数十余款,未见议及设学。……是岂祖宗虑不及此,而前臣顾相安无言哉?然一法立而百弊生,其间不无深意耳?”[14]37b-38a两淮并未设立过运学,一切运学设立可能带来的问题都是未知的,没有如河东运学一样可供参考的前例。此外,两淮地区尤其是运司所在的扬州文化发达,运学的设置对于平衡教育资源的作用并不大,而是为了给商灶子弟提供更多的入学机会,尤其是为方便盐商子弟在当地应试,从而在科举利益中给分一杯羹。是以两淮运学的设立并非必要,仅是一种抚恤盐商与灶户的措施。正如申时行所说,“事属创建难以轻举”[21]122,朝廷担心“一法立而百弊生”[14]38a的情况出现,在这样的考量下,两淮设立运学的请求一直未能得到朝廷的允准。

  从以上对比可知,河东运学的建立有其特殊性,两淮则不具备这种条件,朝廷对于两淮盐务官员设立运学的请求一直没有准允。从弘治到嘉靖时期,两淮运学虽未能建立,但在两淮盐务官员的努力下,两淮运司下属三十盐场的社学得以完善,运司书院也曾短暂建立。在此基础之上,弘治十三年(1500)后两淮在御史史载德的提议下,渐形成由运司向提学官选送商灶子弟的惯例,“社学有进者则发运司,运司有成者则呈提学,或府或州或县,量居便宜,收充生员,以备乡荐。”[20]179另外,籍贯不在当地的盐商子弟还可以通过占籍或附籍的方式取得在两淮应试资格。两淮这一做法虽然也存在诸如覆盖面不广以及商灶子弟仍会遭到民籍子弟排挤等问题,但也不失为一种解决盐商子弟异地应试问题的办法。

  二、隆、万时期中央与地方的“退”与“进”

  自嘉靖后期以来,明廷国家财政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日渐吃紧,张居正在隆庆三年的上疏中对此就有说明:“自嘉靖二十九年,虏犯京师之后,边费日增,各处添兵添马,修堡修城,年例犒赏之费,比之先朝,数几百倍,奏讨请求,殆无虚日;加以连年水旱灾伤,百姓微纳不前,库藏搜括已尽。”[22]461国家这一财政状况从嘉靖后期一直延续到隆庆乃至万历时期,在这一财政背景下,朝廷开始向地方盐区妥协。

  (一)隆庆后两淮运学的倡设与商籍的设立

  1.隆庆初年的财政困境与运学倡设

  隆庆元年九月,户部尚书马森上奏:“太仓银库岁入仅二百一万有奇,岁支在京俸禄粮草一百三十五万有奇、边饷二百三十六万有奇。各省常赋、诸边民运今年诏蠲其半。以出入较之,共少三百九十五万有奇。昔谓国无三年之蓄,国非其国。今查京、通二仓之粟七百余万石,以各卫官军月粮计之仅支二年。”[23]715马森的上奏具体说明了此时国家财政的拮据情况,太仓每年收入仅有两百零一万余,并不足以覆盖每年京官俸禄以及边境军饷两项支出,再加上隆庆改元蠲免的各省常赋以及边境民运,共超支近四百万,且京、通二仓的剩余储备也并不充足。嘉靖后期以降,“因边庭多事支费渐繁,一变而有客兵之年例,再变而有主兵之年例,然其初止三五十万耳,迩来渐增至二百三十余万。”[24]3138连年不断的边境战争造成军需支出不断增加,但明代的定额财政体系决定了明廷收入并不会随着国家财政支出的变化而变化,与此同时,“屯田十亏其七八,盐法十折其四五,民运十逋其二三”[24]3138,持续增长的支出与持续减少的收入导致明初建立的财政体系被破坏,再加上隆庆改元蠲免部分赋役,此时国家财政处于尤其困难的境地。

  在这样的财政状况下,马森向穆宗建议厉行节俭,节省不必要的开支:“臣愚以为生财不若节财,多取不如俭用。恭惟皇上止土木之工,罪珍宝之市,损无益之费,损不急之官。”[23]717马森还提出一系列“目前救急之务”[25]540,建议将各地折色银两及贮存库银、已征税银全部解京入太仓。此外,还增加漕运折色,裁减各省防御的民壮、快手及巡检司弓兵并折银,追征各省契税银,将以上折银与税银全部解入太仓,力求在短时间内缓解当时的困境。马森所提出的救急之计得到了穆宗的批准,朝廷开始全面收缩地方财政以充实国库,以解国家财政的燃眉之急。

  隆庆二年(1568),庞尚鹏任右佥都御史,总理江北等处屯盐,分辖两淮、长芦、山东三运司,同年十月又兼理九边屯盐。庞尚鹏未刊著作《淮阳杂录》以及其已刊著作《百可亭摘稿》中都收录了其请求建立两淮运学的上疏②,二者均未注明时间,但根据其所署官职“总理江北等处屯盐右佥都御史”来看,应为隆庆二年(1568)十月之前所写。庞尚鹏上疏之时,穆宗即位不久,正是国家财政紧张的时候。在这样的财政状况下,朝廷即便允许两淮设立运学,也无力为其提供经济支持,只能靠两淮地方解决运学经费来源。庞尚鹏在其上疏中对于这一点做了详细规划,提出“一,官师应设教授一员,训导或四员或二员,其一应斋夫、膳夫月粮等项,俱动支本司募兵挑河银两备用,不必加派州县,以滋烦扰。……一,供应该吏一名,教授门子四名,训导各二名,祭器库役一名,扫殿夫一名,俱本司募兵银内动支,每名每岁八两,按季支给。……一,建学所费。查得见有该司库贮历年挑河银堪用,盖数本盈余,不待科派。”[26]21庞尚鹏提议,运学建学费用从挑河银中拨出,教授、训导以及运学所需杂役俸禄则从募兵银与挑河银中拨给,即将运司的挑河银和募兵银作为运学经费的主要来源。

  庞尚鹏在其上疏中提到的挑河银原为盐河的疏浚而设,运司就每年挑河银一项约有两万余两的税收。两淮运司的挑河银是一项重要储备,朝廷对挑河银的动用非常谨慎,一般只必要情况下动用。如隆庆二年(1568)“诏以两淮运司挑河银三千两发徐二洪协济河工之费”[27]692。两淮灾荒时也曾动用挑河银救灾,“(嘉靖)三十八年,两淮三十场分灾伤异常,令支库贮挑河银两酌量赈济。”[28]377此外,当国家面临军需急缺时,也会动用挑河银支援,如嘉靖倭乱时,“诏留两淮运司库贮挑河银二万两、盐课银二万两,于凤阳军门支用。”[29]617两淮运司募兵银的收入不比挑河银丰厚,庞尚鹏在上疏中提到,两淮运司每年募兵银一项约有千余两收入。运司判官杨廷选在其请求设立运学的呈文中就提议从募兵银中支出运学经费,称募兵银“足以抵俸廪等项支费”[26]20。如果朝廷准允庞尚鹏的提议设立运学,那么两淮运司挑河银这一重要储备则会大幅减少,募兵银也会用于维持运学的运行,两淮运司在紧急情况时能为两淮地方或朝廷提供的支持也会减少。而朝廷此时正在缩减各项开支,地方府库剩余钱粮也须解京以充实国库,庞尚鹏的这一提议与朝廷的所施行的措施并不相符,也许正因如此,其上疏未能得到允准。

  2.万历时内库的紧张与商籍的设立

  经过隆庆朝的补救,国家财政在万历初年有所恢复。万历四年(1576)后,神宗开始准备大婚,重开采买金珠宝石的旧例,并大量增加缎匹、袍服的织造数目,这些支出在万历六年(1578)神宗大婚后也并未完全停止。此后内库支出持续增长,神宗还不断挪用户部、光禄寺存银以补内库的不足。万历九年,张居正劝说皇帝节省用度:“如皇祖用度最繁,然内帑余积,隆庆初太仓库尚百余万。今岁入金花百二十万,尤称乏。惟皇上省察。”[30]4387万历十年(1582)张居正去世后,内库支出进一步膨胀。除了前述采买与织造之外,神宗还在这一时期大兴土木,于万历十一年(1583)重修武英殿,并在万历十三年(1585)开建寿宫,此外还先后修缮慈宁宫与乾运、龙德二殿,同时进行的还有“乾光殿、金海亭、西安门诸役”[30]4509。在如此庞大的支出带来的财政压力之下,朝廷开始考虑盐商的诉求并逐渐做出让步。

  万历十三年(1585),蔡时鼎任两淮巡盐御史,“采御史蔡时鼎议,许扬州商灶子弟于运司应试,提学官一体选取入学。”[18]2984在此之前,两淮盐商子弟只能通过占籍或附籍的方式获得当地户籍才能在当地应试,否则便要返回原籍。在蔡时鼎的提议下,朝廷允许扬州盐商子弟在运司应试,正式承认了盐商子弟异地应试的权利。时任内阁首辅申时行在给蔡时鼎的回文中就两淮建立运学一事给出建议,“若与题明,许运司考取生儒径送学院,取中者皆入郡学,则无建学之费而有育才之实,惟高所更裁之。”[21]122申时行并不赞成此时设立运学,转而建议运司将选拔出的商灶子弟交由提学官进行考选,取中者即可进入府学教养,由府学替代运学发挥培养商灶子弟的功能,不必再大费周章另建运学。

  雷士俊为崇祯时期的扬州文人,其文《增建两淮运学议》记载了崇祯时商灶子弟附入扬州府学的情况“凡业盐者,其子同得考淮扬,另编册籍,灶亦附焉。而运司在扬州府治,则使扬州府学兼领其职而已。昔者商灶之附淮、扬两学也,入学之后不殊其为商。今虽兼领于扬州府学,犹存商灶之号,为之定制科举几名、廪饩几石、几年而贡,虽并聚一学,而质与两学无异也。”[19]2047雷士俊的这一记载证实申时行的提议得到了实践,此时商灶子弟不仅可以进入府学与民籍子弟一同学习,且在申时行建议的基础之上还享有专设的科举与岁贡名额,并有专门的食廪,不必再与民籍子弟竞争学额与科贡名额。康熙《两淮盐法志》中记载了商灶子弟在扬州府学中的学额:“先朝万历年间设有商籍,每试许西商入泮者十四人,灶六人。”[19]1200至此,两淮盐商子弟获得了在两淮当地应试的权利,并与灶户子弟一同在扬州府学中享有专设的学额,商籍在事实上建立起来。但因安徽与两淮同属南直隶,徽商被排除在商籍范围之外,商籍仅对西商开放。

  在万历时期,运学虽未实际设立,但是将商灶子弟集中在府学进行教养的方式使得府学代替运学发挥其培养人才的作用,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运学”,商籍也在这一过程中建立起来。因此两淮商籍的设立其实是朝廷允许扬州盐商子弟在运司应试以及将商灶子弟附入当地府学等一系列措施的结果,是朝廷在设立运学之外解决盐商子弟异地应试问题的另一种方式。朝廷通过设立商籍,在满足盐商子弟异地应试诉求的同时,又以限制商籍开放范围以及设置数量固定的学额的方式缩小这一特权的受益范围,向两淮地方做出了有限度的让步。通过这样一种折中的方法,朝廷与两淮地方相互妥协,暂时达成一致。

  (二)长芦运学的兴废

  万历十六年(1588)起,明朝与西海蒙古先后进行了西宁之役与洮河之役。万历二十年(1592)三月,哱拜起兵叛乱,宁夏之役爆发。同年五月,日本入侵朝鲜,朝鲜向明廷求救,明廷于七月派兵前往援助。与此同时,在南方边境还有从万历十年(1582)起就持续不断的明缅战争。此时全国大小战争不断,军饷需求不断扩大。

  万历二十年(1592)七月,直隶巡盐御史黄卷题请设立长芦运学,“巡盐御史黄卷题称:‘长芦原设运学教授、训导各一员,久废未复,议照河东一体建置学宫、文庙、师生,以兴教化。诸费派在盐引,不烦有司。’从之。”[18]4662-4663长芦运学能够顺利建立,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黄卷在其上疏中提到长芦运学已有设置前例,只是“久废未复”[18]4662;二是因为此时朝廷正缺军饷“夫倡为建学之议者谓:‘商人输课助边,当收录其子弟以因结其精。’”[14]36a朝廷设立长芦运学也有拉拢盐商以便征税的考量在其中。

  然而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万历二十一年(1593)十二月,长芦运学即被裁撤,“辛酉,罢长芦运学,从科臣张贞观言也。”[18]4987《畿辅通志》中对于长芦运学裁撤原因的记载只有寥寥数语:“形家言大不利于沧庠且学宫初设即多冒滥。二十一年抚、按交章奏罢。”[31]525万历二十一年(1593)闰十一月,保定巡抚臣刘东星、直隶提学御史臣李尧民、巡按御史臣杨绍程、巡盐御史臣姚思仁联名上《抚按奏罢运学疏》请求裁撤长芦运学。在此之前,河南道御史崔邦亮、山西道御史李日茂以及《明神宗实录》中提到的礼科都给事中张贞观都有请求裁撤运学的上疏。万历《沧州志》的《艺文志》中收录了这些上疏的全文。通览这些上奏,各位官员强调的重点都在于长芦运学设立所带来的冒籍问题,即《畿辅通志》中提到的“学宫初设即多冒滥”[31]525。

  长芦运学为沧州当地商人子弟与灶户子弟而设,与河东地处偏远且盐商皆为本地人的情况不同,长芦运司位于沧州,“沧州为河间属郡,古渤海地也。□当要冲,土广民稠,最为繁剧。”[14]37a沧州当地盐商“俱系五方人氏,中多奸雄射利之夫,获利则各安其业,折阅则各归其乡,倏往倏来居止靡定。”[14]36a长芦运司所面临的情况较河东运司复杂许多,即便长芦运司规定只有在当地行盐三十年以上,且“生长于沧州”[14]31b的商人子弟才有资格进入运学,但在统计商人子弟数量时,“各商大纲小纪共一百一十七家,的亲子弟仅三十一名,而开报投送则五百五十名。”[14]31b在确认商人子弟身份时,冒籍现象已见端倪。然而“此地进学、科举、解额三者各有定数,此胜则彼负,彼多则此寡”[14]32b,如果对这一现象放任不管,将会直接威胁到沧州当地乃至整个地区的科举公平。当地生员陈愚衷等因此撰写揭帖《为钦依禁例严防冒滥以正士习以端风化事》,并且“偕众赴呈,鸣之道,鸣之各院,鸣之京中,至奏闻也。”[14]32a这一揭帖上奏后,引发了前述一众官员对于长芦运学是否继续设立的讨论,并最终促成了长芦运学的罢设。在冒籍问题之外,抚、按官员还指出御史黄卷在其上疏中提到的长芦曾设运学并非实情,“今据长芦志书查考,并无建学根由,及基址所在再询乡饮耆老,亦称不曾听睹。”[14]29a即长芦运学设立的前提条件也并不存在。

  张贞观时为礼科给事中,其在《诈冒当防建学宜慎疏》中详细分析了长芦运学带来的冒籍问题将会导致的严重后果,进而指出“是运学之设本以维商而反以滋弊,未收育才之效而先启容奸之阶。冒籍之蹊径甫塞于数年之前,而遂开于数年之后,窒之于畿甸而又导之于沧瀛也,往日旧章与近时新例殆不免并髦视之矣。”[32]589张贞观此语中提到的“甫塞于数年之前”指的是朝廷对万历十三年(1585)京试冒籍案的严厉处置,陈愚衷等在其揭帖中提到的潜居沧州的冒籍举人冯诗与杨日章二人就是此案当事人。《万历野获编》中对此事有记载:“乙酉秋榜后,有顺天诸生张元吉者,投揭长安,谓浙人冒籍得隽,致妨畿士进取。科臣钟羽正,露章言之,浙士冯诗等八人,斥为民。诗与章维宁,罪至荷校。史鹤亭太史钶,以纵子冒籍,革职闲住。主考张玉阳一桂调南京。董督学调别衙门。御史蔡时鼎以救正外谪。……是冬凛冽倍常,冯、章二生被三木于京兆门前,僵冻几死。府尹沈继山思孝,浙人也,以乡曲怜之,倍予衣食得不毙。事闻于宫掖,亦调南京太仆卿。”[33]418在朝廷对此案的处理中,不仅冒籍的八名生员被黜为民,其中冯诗、章维宁二人还在京兆府前被号枷示众,此外还牵连了一系列直接或间接参与此事的官员被贬或被革职。在明代历朝的大规模冒籍案中,万历十三年(1585)京试冒籍案的处置最为严峻,“盖自来冒籍受法,未有此严峻且滥及者。逮其后再有议,则宽政普及矣。”[33]374万历朝对于冒籍事件的严厉态度从朝廷对这次冒籍案的处置中可见一斑,长芦运学在设立后旋即裁撤也就不足为奇了。

  长芦运学的昙花一现是明代冒籍问题的直接反映,这一问题源于各地固定的科贡名额与各地不同文化教育发展水平的矛盾。在南方以及东部沿海等文化发达的地区,从事举业的人较多,当地士人竞争压力也较大,于是出现士人冒入竞争压力较小地区或是科贡名额较多地区籍贯以获功名的现象。明人文集中有许多有关冒籍事件的记载,甚至申时行的儿子申用嘉也被曾被指认由南直隶吴县籍冒入浙江乌程籍考中进士。在万历十三年(1585)的冒籍案中,冯诗等八人由原籍浙江冒入顺天府通州籍,长芦运学设置后出现的冒籍是以民籍冒为盐商子弟。长芦运学比照河东运学的例子设置,运学学额以及科贡名额的设置与府学相同。运学专为商灶子弟所设,只有商人、灶户子弟才有资格进入,相较于人数众多的民籍子弟,商灶子弟数量少,因此以商人、灶户的身份进入运学并获得功名的机会也更大。如果不对长芦运学的冒籍问题采取措施,则“今日之争也不过为进学、为科举,其所争者不过沧州之子弟,倘或脱颖顺天,妨其解额,则顺天八府人士将彼操一凿、此持一椎,汹汹乎攘臂起矣。”[14]32a外籍商人,尤其是南方商人的冒入,会导致北方的乡试中举名额被南方人挤占,破坏南北解额的平衡,进而影响科举的公平性。

  长芦运学被裁撤后,“改学署为观,今沧州永保观其遗迹也。”[13]187朝廷在设立运学时有拉拢盐商的考虑在其中,但随后出现的冒籍问题及其将会导致的严重后果促使朝廷不得不裁撤尚未建成运行的运学。河东运学在重建后运转良好,但长芦运学的建设却以失败告终,这也印证了朝廷此前对于两淮设立运学的担心不无道理,运学在其他地区并不一定行得通。长芦运学的失败阻断了朝廷在万历时期将运学推广至其他盐区的可能,两淮的商籍也由此推广到两浙。

  (三)两浙商籍的设立

  嘉靖四十年(1561),商人蒋恩等提交呈文,“以商人子弟读书有志上进,比照河东运学事例收考作养。”[34]565从万历时的《两浙订正盐规》的记载来看,蒋恩等的呈文原意应该是请求比照河东运学的例子设立运学,将商人子弟收入其中进行教养③。经巡盐都御史鄢懋卿与提学道商议,提出籍贯不在当地的商人子弟可以“附民籍收考”[35]523,由“运司考取,送道考选入学。”[34]565即两浙商人子弟可以以附籍的方式在当地应试,由运司向提学官选送,经考选后进入府、州、县学学习,此后这一做法成为定例。两浙这一方式与两淮自弘治时形成并延续到嘉靖时的惯例是一致的,是地方在没有运学的情况下解决盐商子弟异地应试问题的临时措施,这一措施仅是地方内部达成一致的结果,并未得到朝廷的正式承认。

  万历二十八年(1600),当时的两浙巡盐御史叶永盛上疏,提到“淮扬、长芦等场行商人子弟倶附结应试,取有额例”[35]523因此请求“勅令在浙行盐商人子弟,凡岁科提学使者按临取士,照杭州府、仁和、钱塘三学之数,另占籍贯,立额存例。”[35]523叶永盛请求的内容其实就是仿照两淮的例子在两浙设立商籍,使两浙盐商子弟“另占籍贯”,能够在当地应试,并为其在府、州、县学中专设学额。这一请求得到了朝廷的允准,商籍在两浙正式设立。

  长芦运学的失败使得两淮的附学方式得以推广,两浙商籍的设立即是继承两淮经验的结果。不仅是两浙,从前文叶永盛上疏中提到的“淮扬、长芦等场行商人子弟倶附结应试,取有额例”[35]523来看,也许长芦在运学裁撤后也采用了两淮的附学方式。朝廷在以上盐区采取的政策固然是在两淮地区设立商籍获得成功后在其他盐区进行尝试和推广的结果,但同时也是此时朝廷对盐商的妥协态度的共同反映。朝廷通过这种有限的妥协,在不破坏科举公平的前提下给予了两淮、两浙等盐区盐商子弟异地应试并享有专属学额的权利,从而达到安抚、拉拢盐商的目的。

  三、崇祯时期朝廷的妥协与两淮地方运学设立的失败

  崇祯二年(1629)十月,皇太极率领清军绕开宁锦防线,取道蒙古,从山海关以西南下,直逼京城。崇祯三年正月,清军先后攻下永平、源州等地,前线局势日益紧张,筹集军费迫在眉睫。两淮作为全国最为富庶的地区之一,在军需急缺之时也就成为供应军需的主力,“淮盐筴其裨益国计者巨矣,在边商岁输三十五万之盐粮,在内商岁输六十余万之盐课,兼以年来增加辽饷等项,约有二十余万,分毫皆取给焉。”[10]563此时两淮盐税税负远不止此,崇祯三年(1630)后各种增课、加课不断出现,两淮盐商所需缴纳的盐税成倍增长,崇祯三年时,两淮盐课已从嘉靖、隆庆时的六十七万增至一百四十余万,较之前增加一倍有余。在巨大的税负压力下,两淮盐课的征收也日益困难,崇祯三年(1630),两淮运司在户部催促下“止完得崇祯元年之课,而二年之课又压解半年,渐压渐迟。”[10]669因此户部将两淮盐课解京从春、秋两次运输改为“分季带征”[10]669。崇祯五年(1632),两淮遭遇严重水灾,“乃自夏徂秋,京师霪雨,漂没田庐,既已上廑,圣衷徧敕,斋心祈祷矣。而由蓟北抵淮扬,势若稽天,苗禾失望尽委,波臣家室,漂摇几同木处。”[36]3629盐课征收更加困难。

  为了安抚盐商,也为了盐税的顺利征收,崇祯五年,朝廷允准了直隶巡按御史史范建立两淮运学的请求,“崇祯五年,巡按御史史公代摄盐政,具疏请建运学,天子可其奏,降旨。”[19]2041但此时两淮盐商在运学设立一事上产生了分歧。在商籍设立之初,因考虑到安徽与两淮一同隶属于南直隶,因此商籍仅对两淮盐商中的西商开放。如果运学建立,则“凡商之业盐者其子皆得入运学”[19]2041,西商不愿与徽商分享既得利益,双方争执不下。后因“史公已去,而扬州知府张公晋人也,力主其议,斯事遂寝。”[19]2041此事最终以西商的胜利告终,运学未能设立。

  此后两淮就是否设置运学一事争论不断,雷士俊在其给两淮巡盐御史的呈文《增建两淮运学议》一文中指出两淮此时并不适合建立运学,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经费来源无法解决,“今天下纷扰,兵卒开口望哺,岂可乞豪氂于朝廷乎?势不能不倚赖乎商也,而商重困矣。商既重困而费之浩繁者又从而属之,此余之所以窃叹也。”[19]2046在战时国家财政濒临崩溃的情况下,朝廷自然无力为两淮运学的建立提供支持,只能依靠两淮地方独立兴建。然而,在这一时期,两淮盐商在巨额税负之下已经自顾不暇,运司财政则因盐课征收不足而日困一日,不管是两淮运司还是两淮盐商,都无法负担运学建设所需费用。虽然朝廷此时允许两淮建立运学,但两淮并不具备建立运学的经济条件,因此直到明亡,两淮也未能建立起运学。但商籍的设置得以保留下来,并且一直持续到清代。

  四、结论

  商籍的设立是明朝廷在两淮地区采取的解决盐商子弟异地应试的一系列措施的结果,是在设立运学之外探索出的又一种解决盐商子弟异地应试问题的办法。在隆庆之前,朝廷出于对运学设立后可能带来的问题的担忧没有允许两淮设立运学的请求;万历时,长芦运学的失败使得这一时期运学未能推广到其他盐区,同时商籍的设立提供了另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设立运学不再是体恤商灶的唯一方式。崇祯时两淮本有建立运学的机会,但因为两淮内部原因,运学最终未能建立。因此,明代运学的建立并不普遍,商籍的设立则更具普遍性,并且一直延续到清代。

  明廷与地方盐区围绕设立运学展开的互动其实也是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的交换过程,朝廷需要银两满足不断增长的军需,地方盐商则想要从科举利益中分一杯羹。地方盐区请求设立运学的过程其实就是向中央争取政治利益的过程,而国家财政状况的变化则是影响中央态度的关键因素。万历时期,内有宫廷支出的膨胀,外有军饷的持续增长,是以商籍的设立与长芦运学的设立都在这一时期。明代的经验证明,商籍比运学更适用于普遍情况,因此成为明清时期解决盐商子弟异地应试的主要方式,并在清朝正式设立,成为朝廷主要的惠商措施之一。

  注释

  ①藤井宏认为:“从河东之例看来,运学的设立,是根据朝廷已经承认商籍的前提之下而设立的。”(藤井宏:《新安商人研究》,第237页。)即运学的设立即表示在当地已经设立了事实上的商籍。但通过分析河东运学学生的来源,可知当地商人都是本地籍贯,藤井宏认为的商籍的本质内容———盐商子弟在异地附籍应试,在河东运学的例子中并不存在。马志超与藤井宏的观点类似,认为“河东应为首设商籍之地。”(马志超:《明代商籍演变过程探析》,《中国区域文化研究》2023年第2期,第254页。)笔者认为河东运学的设立与商籍并没有关系,只是继承元代前例的结果,不应将河东运学作为明代商籍设立的一部分进行考察。

  ②两篇上疏内容大致相同,但《淮阳杂录》中所收一文较《百可亭摘稿》中《比例建学养育人才以励风敎疏》一文增加了运学设置各方面需要皇帝裁决的具体条目,更加完整详细,因此以下分析以《淮阳杂录》中所收版本为主。

  ③马志超认为:“商籍的滥觞始于嘉靖末年的两浙运司。”(马志超:《明代商籍演变过程探析》,《中国区域文化研究》2023年第2期,第159页。)其根据便是《两浙订正盐规》的这一记载。笔者认为商籍始于两淮,两浙在嘉靖末年采取的方式与弘治时在两淮实行的方式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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