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0-21 分类:心理学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重男轻女,这个情况非常严重,导致现在性别比例失衡,这就造成了后续的一系列问题,娶媳妇难、农村年轻小伙子很多打光棍的,这都是人们的重男轻女造成的,社会本身对女性就有一种歧视,比如就业,一般男性的就业率普遍比女性高。澳大利亚人口学家Hull对中国出生性别比异常高的原因做出了三个解释:(1)溺杀女婴,这是中国渊源已久的一个传统,是中国处理不想要的孩子的传统做法,特别是那些高出生性别比地区。他还认为中国计划生育的压力,助长了这一传统陋习的保持与发展;(2)产前性别鉴定,当父母有机会利用技术确定胎儿性别的时候,将进行流产女婴、保留男孩的性别选择;(3)统计漏报和错报,主要是女孩出生以后被父母隐藏以达到再生男孩的目的。[11]Johnson和Nygren则认为溺杀女婴是中国出生性别比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12]Shelley和Clark通过对韩国和中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出生性别比升高的现象分析,认为这两个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开始普及性别选择技术,与此同时,这两个国家的出生性别比也开始偏高,与出生性别比升高同期。[13]Gupta通过对中国、印度和韩国的比较分析认为,经济发展实际上同性别偏好没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有影响,也仅仅是社会文化规范的折射。并基于此非常悲观的认为,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不会单独改变女性地位低下的状况,男孩偏好的弱化和消除,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14]
一、国内出生性别比的文献回顾
国内对于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认识经过了相当漫长而曲折的过程。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发现,29个省(区、市)中有18个省(区、市)的出生性别比高于107,219个地(市、州、盟)中有148个地(市、州、盟)的出生性别比高于107,2358个县(市、区、旗)中有1364个县(市、区、旗)的出生性别比高于107。但是,此时出生性别比偏高的范围虽然很大,但数值差异并不大,最严重的安徽省出生性别比也仅为112。由于当时人口数量控制是压倒一切的大事,出生性别比问题被认为是统计误差、女孩瞒报漏报,没有引起社会各界足够的重视。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出生性别比继续升高至111.1,2869个县(市、区)中有60%以上的县(市、区)高于107,40.3%的县(市、区)高于110,甚至有9.4%的县(市、区)高于120。持续升高的出生性别比开始引起国内外社会学、人口学甚至经济学界的高度关注。尽管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已经表明,全国出生性别比已经远远高于正常水平,但是人口学界为了出生性别比究竟是“真性失调”还是“假性失调”的争论还是花费了大约十年的时间。比如,曾毅对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存活反推,认为中国不存在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所谓的出生性别比偏高只是一种统计数据上的假象。[19]乔晓春也认为,中国人口普查得到的出生性别比,反映的只是统计事实,不能随意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解释,因为数据本身还不足以发现原因。[20]贾威还对收养行为进行了研究,发现在收养的儿童中,性别比例严重偏低,大量被收养的女婴未被记入统计数据。[21]一直到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发表后,出生性别比到底是“真性失调”还是“假性失调”的问题才得以解决。中国的出生性别比确实出现了失调,到了2000年出生性别比进一步上升为116.9。虽然2000年以来,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治理,但出生性别比并未因此而下降,而是从2000年的116.9,进一步上升到2010年的117.94,比正常值的上限高了近11个点。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再次引起包括理论界、实务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一)理论研究
1.“生育三维”说。顾宝昌认为,任何生育都是一定数量、一定时间和一定性别的生育,并把它称为生育的“三维性”。因此,建立一个完整的生育概念,应该不仅包括生育的数量方面,而且包括生育的时间和性别方面。相应地,对一个人口的生育状态的考察,要得出一个全面的认识,也必须包括三个方面,即生多少、什么时间生、生什么。如果单从一个方面来考察生育状况,就容易片面,引起误导。从中国20世纪80年代的生育状况看,一生平均生育数下降了,多孩率减少了,但出生量上升了,婚育年龄提前了,出生性别比上升了,这说明在集中力量抓生育的“数量”的同时,对生育的“时间”和“性别”忽视了。[22]另外,杨菊华认为性别平等也有三维性,即:时间(生命历程)、空间(私人领域和公共空间)、情境(个体生活的背景因素),她通过整合这三维因素,构建了两性平等的理论分析框架。[23]
2.“歧视性性别偏好”说。穆光宗提出了“生育偏好”和“生育选择空间”的两个概念。[24]他认为,一定的生育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生育选择空间”中进行的,而任何一种生育行为背后总是有性别偏好的驱动。在无限度的“生育选择空间”中,性别偏好大致能得到较好满足;反之,在有限度的生育选择空间中,由于约束条件的存在,性别偏好就难以很好满足。而中国社会格外重视生育价值体系中的偏男生育意愿,并把生养男孩的行为作为自我价值的一种实现,在中国农民的生育决策中,性别选择往往比数量选择重要,甚至可以说,生育决策的基础是性别选择,而不是表面上的数量选择。因此,他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可以看作是“生育选择空间”的狭小和“偏男生育意愿”过于强烈互相挤压和冲突的结果,也就是说,“歧视性性别偏好”是出生性别比偏高最根本的原因。#p#分页标题#e#
3.“条件随机事件”说。在西方多数国家,出生性别比按孩次计算都是随着孩次升高而降低,只有少数国家的分孩次出生性别比是随着孩次的升高而有升有降。我国则与之相反,绝大多数年份的分孩次出生性别比是随着孩次升高而升高。马瀛通发现,分孩次出生性别比随着出生孩次升高而呈现出的这种或升或降的趋势,只是一种表面的假象,实际上与出生孩次并无关系。[25]随后,马瀛通、冯立天、陈友华构建了马冯陈(M-F-C)模型,进一步证明20世纪80年代中国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原因,主要是受二孩及以上高孩次婴儿的出生性别比偏高所致。[26]
4.“胎次-激化双重效应”说。杨菊华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分析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的关系,通过构建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关系的“胎次-激化双重效应”理论模型,阐释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相互关联的潜在机制,并利用宏观数据予以检验。[27]她认为,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的失衡存在直接和间接的双重关系;生育政策的刚性制约和一孩半生育政策赋予胎次和激化效应特殊含义:一方面,一孩政策地区低胎的出生性别比偏高、一孩半政策地区二胎及以上胎次的出生性别比极度失衡,显现“激化效应”;另一方面,生育政策的多样性使部分低位女胎与男胎一样受欢迎,使一孩半政策及二孩政策地区低胎的出生性别比趋于正常,产生“胎次效应”。由此可见,生育政策偏紧,低位和高位女胎都不受重视,均会遭遇人工流产;反之,生育政策宽松,低位女胎所受的歧视程度会相对减弱。
5.“需求理论”说。杨菊华通过借鉴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从需求视角提出男孩偏好并非停留在理念层次上,而是不同主体通过对胎儿性别的选择来应对现实生活的一种策略、延续自身的途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个体、家庭和制度本身多方面层次的需求。她认为引起男孩偏好的需求主要有四类:生存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和实现需求。[28]
6.“生育效用最大化理论”说。中国一些学者在吸纳Leibenstein和Becker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中国的孩子成本及效用构成理论,认为人们的生育决策行为,包括性别选择行为,总是直接或间接地追求生育效用最大化。比如,叶文振利用对厦门市近千个家庭的入户问卷调查资料,系统描述了中国孩子对父母的各种效用,分析了孩子效用的主要影响因素。[29]唐贵忠和董辉基于经济学的“理性人”基本假设,认为无论农民作出何种选择,都是出于对自己有利或有用而考虑或盘算的。[30-31]由此,他们认为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人们更加偏爱男孩,那一定是因为养育男孩的成本效用更大,养育男孩比养育女孩能为家庭提供更大的收益。陶涛利用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组织的家庭及生育状况调查数据,研究了农村儿子、女儿对父母的经济支持差异,也证实了儿子对老人的经济支持力度大于女儿,生育男孩仍然是农村父母的理性选择。[32]
7.“传统文化影响”说。一些学者从文化人类学的视角,认为性别偏好是受传统文化特别是生育观念的影响。杜芳琴认为,中国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性别偏好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早在周礼的规定中,就能看到最初的性别制度和规制,其核心内容是性别分工、婚姻家族制度和继承制度。[33]李冬莉以及吕红平、孙平等认为,决定农民性别偏好行为的主要因素是传统文化中生育伦理和生育价值观念。[34-35]朱楚珠、李树茁等人还对生育文化的类型、变迁的标准进行界定,并提出生育变迁的路径选择。[36]顾大男认为文化因素以正“U”字型曲线和经济因素以倒“U”字型对地区生育率产生影响。[37]李银河在乡村生育文化的分析中,发现农村存在偏重生男的普遍现象,这不仅受重男轻女传统思想的影响,而且与村落现实生活的特点、非匿名性、社会期望的压力以及从众心理有关。[38]陆益龙通过对皖北农村的调查表明,当前农民生育上存在的生男追求,缘于价值认同、趋同性的心理压力以及社会的支持。因此,一些没有男孩的家庭具有更强烈的性别偏好。只有将农民置于都市文化环境之中,使农民意识到另外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的存在,才可能使农民真正地认同计划生育政策,并且不再拘泥于孩子的性别。[39]罗萍认为养儿防老、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男孩偏好的传统生育观念以及从夫居的婚居制度以及时下依然存在的男性本位文化培植了中国高出生性别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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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刊于2013年2月,由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主管、开明出版社主办。介绍、推广心理技术,提高心理服务实效;运用、开发心理技术,促进心理技术创新;提供心理技术研究、探讨及应用的交流平台,搭建心理学研究成果与社会应用之间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