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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期刊发表

2015-05-20经济期刊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
周期:季刊
级别:省级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简介

期刊介绍

  学报简介

  本刊是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理论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主要反映本校的两个文明建设,刊发学术文章,反映科研成果,指导教学实践,交流科教学术信息,促进科教学术的繁荣发展。

  主要栏目

  社会保障

  劳动就业

  人力资源

  薪酬管理

  工商管理

  工程技术

  教学与管理

  文学园地

  已发表的论文:

  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析  杨明亮

  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办学体制机制研究  张耀嵩

  职业教育中创新型人才培养研究  冯宝晶

  高等职业教育注册入学招生考试制度研究  魏晓东 刘祎

  高职学生职业核心能力及其培养途径研究  安平

  学生公寓精细化管理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基于南阳理工学院的实证分析  朱荣凯

  探索高等职业院校人文素养教育的意义和实践途径  张江艳 惠普科

  期刊发表:劳动保障评职论文简述承包主体的非法用工问题

  关键词:劳动保障评职论文,职称论文发表,承包主体,非法用工,问题

  仔细研读《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劳动行政部门是通过扩大劳动关系的适用范围来保护受雇佣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出:第一,该规定使用“劳动者”的称谓,即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招用的是“劳动者”。

  我们知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那“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能否成为用人单位而招用劳动者?根据我国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是合法成立的组织或个体户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的用工显然是非法用工,而除了经过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之外的个人是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的。也就是自然人招用的只能是“雇员”,自然人与受雇人员之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但不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而《通知》的规定显然是把“组织”和“自然人”招用的都称为“劳动者”,并把他们纳入劳动关系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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