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移民补偿问题如何在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中应用

时间:2013-11-29 分类:水力

摘要: 目前, 国家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安置政策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文章从政策、规范、库区实际等方面分析入手, 认为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安置政策参照现行水利部颁布实施的移民设计规范来执行是合适的, 从而可解决小型水库移民补偿标准无章可循、无据可依的问题, 并就此提出了有关的建议, 供大家商榷。

关键词: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 移民补偿; 补偿安置; 后期扶持; 分析建议;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

1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问题的提出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一般都是由地方自筹自建、自管自用, 因而国家对小型水库移民补偿安置政策没有统一的规定。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其适用范围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而与该条例相配套的移民设计规范其适用对象也是针对大中型水库的移民, 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实施的《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DL /T 5064—2007)通常称之为\"电口\" 规范, 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适用于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 ; 由水利部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 SL 290—2009) 通常称之为\"水口\"规范, 从2009年10 月31 日起实施, 亦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口\"规范与\"电口\"规范在内容、要求、程序等方面基本上是一致的,补偿安置政策也都是依据移民条例的规定执行,两者是基本衔接的, 不同之处主要是水利和水电行业设计阶段划分的不同、项目报批体制的不同,因而在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格式和编制要求上有一些差异。

显然, 无论是从移民条例上看还是从规范上讲, 现行的水库移民政策和相关移民设计规范涵盖的范围都没有涉及到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致使小型水库移民的补偿安置政策出现了\"空档\"。由于无章可行, 在开展这些项目的移民前期规划设计工作时政策依据不足, 政策和标准不好把握, 处理方法不尽一致, 采用标准口径不一, 使得不同水库之间的移民相互攀比, 大中型水库移民和小水库移民相互影响冲击, 其矛盾隐患不容轻视, 如处理不好, 将会影响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尽管这些项目单个工程的移民数量不多, 处理项目也不复杂, 但其点多面广,因而总的移民数量也不少, 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特别是在山区省份,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数量多、分布广泛, 是解决当地群众人畜饮水、农田灌溉的重要基础设施, 并一直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因此, 研究和明确小型水库的移民补偿问题, 对规范这些项目的移民前期工作、促进这些项目的建设、减少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政策应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相衔接

目前, 水库设计单位在编制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时, 往往不知道依据什么政策、采用什么样的规范来确定征地移民的补偿标准, 地方政府也往往以小水库移民没有后期扶持政策为由,要求按照公路等其他项目的征地标准计列投资, 造成水库移民补偿政策的不一致, 特别是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 在补偿标准上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补偿标准存在明显差异, 矛盾隐患突出。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后认为,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政策应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相衔接。

2.1 水利部对小型水库的有关移民政策规定

2010年2月1日起实施的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水规计{2010}33号)第24条规定: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尽管这条规定不带有强制性, 属建议性条款, 但在目前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情况下, 这是可以遵照执行的唯一规定, 说明国家层面也希望大中小型水库能够尽量统一和衔接。

2.2 国务院对小型水库移民扶持的有关政策规定

目前, 虽然在移民补偿的后期扶持方面, 现行的水库移民扶持政策主要是针对大中型的水库移民, 但对于小型水库移民的扶持问题《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 2006] 17号)作了原则性规定, 即要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 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 提价标准为每kW������· h不超过0.5厘。这说明国家在考虑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问题时, 对小型水库的移民也作了考虑, 政策上也作了规定, 只是考虑到小型水库主要是由各省(区、市) 自筹、自建、自管、自用, 因而没有将小型水库的移民统一纳入国家的盘子, 而是由各省(区、市)自行解决; 在扶持方式上, 考虑到小型水库移民一般采取就近后靠安置, 对生产生活影响不大, 因而主要也是采取项目扶持的方式, 而不是采取发放现金直补到人的方式。从这一点上讲, 小型水库的移民也是享受扶持政策的, 性质上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不需要搬迁的生产安置人口的扶持方式基本相似。

2.3 现行规范对小型水库移民补偿的规定

关于小型水库的移民补偿政策, 从现行规范上看, 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SL 290—2009)总则中第1.0.2条规定,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该规范执行。而该规范在第2.14节中明确了土地、房屋等项目的单价的计列方法, 明确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单价依据移民条例的规定进行编制。因而, 小型水库移民安置补偿的参照标准是明确的, 与大中型水库移民的补偿标准相衔接是有规范依据的。#p#分页标题#e#

2.4 水库移民补偿政策保持一致有利于库区的社会稳定

从库区实际出发, 明确小型水库的移民补偿标准与大中型水库的标准相衔接, 可以保持水库移民政策的稳定, 避免移民之间的相互攀比, 减少社会矛盾, 对工程建设和维护库区的社会稳定有利。

3 结论与建议

( 1) 尽管当前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的补偿政策不是十分明确, 但无论是从后期扶持政策上分析还是从现行规范上考虑, 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 SL 290—2009)执行是有一定依据的, 从有利于水库移民政策的统一和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出发, 执行\"水口\"规范也是符合实际需要的。因此,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的补偿安置应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 SL 290—2009)执行, 保持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补偿安置政策相衔接。

( 2) 小型水库移民前期工作应按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执行。考虑到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一般涉及的项目比较简单, 搬迁量也比较少, 有的库区甚至没有涉及人口和房屋等指标, 因此,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时, 在保证实物指标全面准确、移民得到妥善安置、合法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 建议可以在程序上、内容上、要求上作一些简化处理, 以加快这些项目的建设, 减轻前期工作压力。

( 3)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释义》对移民条例第2条的解释:\"小型水利水电工程, 属于地方自建、自管、自用、自利工程, 且建设工期短、征地规模小、移民人数少, 其相应的制度设计属于地方政府事权范围, 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决定。\" 因此, 为彻底解决小型水库移民政策\"空挡\" 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各省(区、市) 移民主管部门应相应制定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编制办法, 以保证小型水库移民有法可依。

( 4) 由于小型水库移民享受到的扶持待遇没有大中型水库移民明显和充分, 在具体制定某一个库区的征地移民补偿标准时, 在保持与同期在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补偿标准基本衔接的前提下合理测算耕地年产值, 尽量照顾库区移民。另外, 要充分尊重地方政府的意见, 把地方的意见作为确定补偿标准的重要考虑因素, 切忌机械照用。同时, 也要加大对小型库区的扶持力度, 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 完善库周基础设施, 努力改善库区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 5) 当前,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全面实施, 对水库移民的补偿政策带来较大的冲击。以广西区水库移民工作为例, 目前,广西区一些在建和规划的小型水利水电项目, 地方政府强烈要求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造成在这些地区小型水库的补偿标准明显高于同期建设的大中型水库的补偿标准, 因而同一地区不同水库移民之间的相互攀比将不可避免。这些矛盾该如何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研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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