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08 分类:思想政治
摘 要:近些年来,西方民主研究出现了一种所谓的认知转向。这些研究突破了“认知禁欲”的主流研究范式,开始关注民主的认知问题,试图证明多数拥有做出正确决定的能力,并参照这种能力为民主的价值进行辩护,形成了所谓的认知民主。在它产生和发展的近四十年时间内,已经大致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研究路径和模型,并对民主的认知属性作出了较为有力的证明,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长期存在于西方政治思想中反认知的民主观念。从现实来看,认知民主也回应了西方社会对民主能力的广泛质疑,因此尽管这一理论目前还没有完全被西方的主流理论所接受,但它正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不仅如此,认知民主也为我国的民主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发。
关键词:认知民主;治理绩效;合法性;认知能力
论文《当代西方的认知民主理论研究》发表在《教学与研究》,版权归《教学与研究》所有。本文来自网络平台,仅供参考。

引 言
在西方政治思想传统中,民主与认知之间似乎天然地存在着紧张关系。至少从柏拉图开始,民主就被认为是一种不具有认知优势的政体,它“不可能是做事情的理性方式”,因为民主政体中的统治者是一群“没有理想,没有学问,没有事业心”的人。因此,相对于贤者统治,民主无疑是一种非理性的、愚昧的政体。这种观点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对民主认知能力的不信任已经成为西方政治思想中的一种传统。麦克莱兰甚至认为,“发明政治理论的目的(就)是要证明,民主即人们的自我管理必然会演变成暴民。”大约缘于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近代以来凡是支持民主的政治思想家,除了卢梭以外,大多避而不谈民主的认知问题。他们对民主合法性的论证,基本上都来自各种非认知性的理由。
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这种现象却发生了改变,西方民主研究一反认知禁欲的传统,开始聚焦于民主的认知属性及其能力问题,出现了一种所谓的“民主研究的认知转向”。这种新的研究范式也被称为认知民主,它的关键特征是为集体的智慧进行辩护,认为民主决策过程具有知识生产的潜力,并将民主制度及其程序的知识聚合和真相跟踪能力作为民主的规范性理由。那么,为何西方民主研究会一反认知禁欲的传统,转而从认知角度为民主进行辩护?它又是如何辩护的?这种认知转向与现实中的民主实践又有何种关联?它又具有何种意义或价值?
一、社会选择理论和民主研究的认知转向
众所周知,近代以来民主之所以大受欢迎,除了合法性观念体系的转变以外,一个主要缘由与它采取了代议制形式有关,代议制使现代民主避免了再次遭遇“暴民统治”的质疑。民主理论家们认识到,民主要取得成功,一个特别重要的条件就是“领导管理政党机器以及选来进入议会和担任内阁职务的人”要足够优秀。这意味着现代民主不能向普通公民分享领导权,因为他们“对国内和国际政策”往往“无知和缺乏判断力”。政府应当由少数精英掌握,普通公民的任务是“产生政府”。民主虽然意指人民统治,但人民统治并不意味着必须真的是由人民在统治。从实际可行的情况来看,它应当是那样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因此,民主只是意味着“人民有接受或拒绝将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
由此来看,竞争性的选举就处在了代议制民主的核心位置。“民主最流行的定义是将它等同于公正运行、诚实计算的定期选举”。选举之所以等同于民主,是因为它将民主属性赋予了少数精英的统治。一方面,精英获得政府领导权是公民投票的结果,它“证实了共识,并赶走了冒充的或骗来的共识”,因而可视为公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另一方面,选举将同意的权力交给人民,从而加强了领导者对被领导者的责任。民主并不意味着所有公民都去分配领导权,但只要公民能够平等地拥有对政治精英的选择权并使其负起责任,那么精英的统治就仍然是民主的。
在这种情况下,代议制民主的正当性就全部有赖于竞争性选举是否能够形成共识并使领导者负起责任。正是在这里,它受到了社会选择理论的质疑。社会选择理论主要研究集体决策问题,即一个给定社会的个人偏好如何被聚合为一个反映这个社会普遍观念或公意的社会偏好。在代议制民主的运作中,投票被认为是将个人偏好聚合为社会选择的关键环节,因而成为社会选择理论关注的焦点。遗憾的是,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证明,民主社会中不存在这样一个规则,可以从个人的偏好排序中得到与之完全一致的社会排序。也就是说,在多元社会中,“‘投票者主权’的信条与‘集体理性’是不相容的”。
很显然,这一结论冲击了代议制民主的正当性基础。正如著名政治学家赖克所言,以阿罗不可能定理为核心的社会选择理论对投票问题的研究结论,涉及民主理想是否虚幻的问题。按照赖克的分析,根据社会选择理论,多数投票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投票结果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以及随之而来的投票策略操纵问题。随意性是指不同形式的多数投票规则将导致不同的投票结果,不稳定性是指即使在同一种规则下,稳定的公民偏好也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如所谓的“孔多塞投票悖论”。由于不同的投票规则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以及存在投票循环的情况,这就产生为寻求特定结果而采取策略性投票的问题,如隐瞒真实偏好、互投赞成票、限制备选方案、引入新的方案或重新安排投票次序等。
投票结果的随意性、不稳定性以及策略操纵意味着选举结果“是没有意义的”,它与选民意志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选举也就无法区分出“冒充的或骗来的共识”。因此,如果认为政府必须在公意或作为多数决的民意的指导下行动才具有合法性,那么这种建立在卢梭式观点之上的平民主义民主肯定已被社会选择理论所驳倒。但赖克认为,如果我们以麦迪逊式的自由主义民主观为代议制民主辩护,也就是说“投票只是为了控制官员”,那么社会选择理论的冲击就不会有任何影响。因为在自由主义民主看来,“所有选举所做的或必须做的只是允许人们摆脱统治者。这样做的人本身不需要有连贯的意志”。选举只是提供一个罢免官员的机会,它不需要辨别民意。
然而,赖克关于“平民主义不能自圆其说”而“自由主义毫发未损”的观点在三年后受到了正反两方面的批评。一方面,批评者认为自由主义民主并没有能够回避社会选择理论的挑战。如果说在自由主义民主的解释中,选举的作用是要罢免不称职的官员,那么投票结果也需要体现某种共同意志,即要识别出不称职的官员。这意味着社会选择理论对平民主义民主的批评,实际上也适用于自由主义民主。更重要的是,如果投票结果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不稳定性,可以通过不同的策略加以操纵,那么它就根本淘汰不了不称职的官员。
另一方面,批评者同时还认为,平民主义并非完全像赖克所认为的那样“不能自圆其说”。赖克所指的平民主义实际上是一种纯粹程序主义的平民主义,它假定平民主义者根据某种民主程序来形成团体意志,由于社会选择理论否定这种程序存在的可能性,因此他断定团体没有意志。但问题是,不能因为不存在确定团体意志的程序,就否定了团体意志的存在,事实上有可能客观上存在着某个作为团体意志对象的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决定并不是为了形成团体意志,而只是为其提供某种标志和证据。换句话说,多数人在某种投票程序下作出的判断,为确定团体意志的具体内容提供了一个尽管不完善、但还算合理的程序。这种观点可以被称为合理的平民主义或认知平民主义。
科恩认为,这种认知平民主义具有一种双层结构:一层是公意,在规范理论中它通过理想化的协商或集体选择程序产生出来;另一层是现实中被理解为程序不完善的政治决策,在组织适当的情况下,它具有提供关于如何最好地实现公意目标的证据的功能。通过投票方式所作出的“民主决策为如何推进共同意志提供了证据”。换句话说,认知平民主义提出了一种认识论的解释:作为民主核心机制的投票程序承担的是一种认知功能,投票结果本身并不构成民意,而只是提供了对民意性质的洞察,即为其内容提供了证据。科恩的这种解释非常重要,因为它第一次将民主与认知联系在一起,认为“多数人的判断可以成为共同意志的明智而可靠的标识”,是为当代认知民主研究之开始。
二、突破认知禁欲传统:两大研究路径
虽然科恩所讲的认知平民主义将认知与民主联系起来,但真正要从认知角度来论证民主的合理性及其正当性并不容易。它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倒并不是证明民主制度具有一定的认知优势,而是一个规范性的难题,即如何突破当代政治合法性理论中的“认知禁欲”樊篱。因为大约自17世纪起自然权利就开始成为现代社会思考政治问题的起点,“几乎所有的政治传统和思想家都采用了权利语言”来探讨和设计优良政体。民主正是因为它以平等的天赋权利为基础并以保护和扩展这种权利为己任而摇身一变成为现代优良政体的不二之选。
因此,认知民主研究首先需要挑战这种“认知禁欲”的规范主义传统,确立政治权威的认知维度,即民主作为优良政体的原因,并不完全是因为它建立在个人权利这个基础之上,也由于或者至少部分是由于它所具有的认知功能。为此,认知民主研究大致采取了两种方式:一是面向当代合法性论争的规范主义努力,认为当前有关民主或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论述中至少部分地包含有认知维度,即对民主价值的论述或明或暗地都隐藏着对认知能力的期待;二是回溯作为源头的雅典民主实践的历史主义进路,重新理解民主的含义,认为民主的原初含义就是做事能力而非作为决策程序的多数决。
首先是规范主义的努力,以埃斯特伦德的观点为代表。在他看来,近代以来证成民主合法性的理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正确性理论,它的典型代表就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但是合法性的正确性理论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多数人的决定是合法的,那么它就必须是正确的,如此一来少数人的决定就必须是错的,因此正确性理论无法容忍分歧的存在,而分歧正是现代多元社会不可避免的一项事实。所以正确性理论是现代社会不能接受的一种合法性理论。另一种是作为当代主流观点的公平程序主义,主张民主的合法性完全来自它的运作程序的公平性,而不是来自这种程序的运作所能提供的可取结果。民主程序赋予每个人参与政治的平等投票权以及在公共领域表达意见的平等发言权,因而它体现了平等的政治自由。
然而,这一论证的问题在于,如果政治制度的权威只能从公平性的角度得到证明,那么民主程序并不一定就是那个最公平的程序,因为抛硬币可能更公平。“如果民主的价值在于它的公平性,那么这种随机程序应该同样好。”很显然,重大决策问题通过抛硬币来选择是不可接受的。这意味着民主的价值并不只是公平,还包含有一些在公平之外的东西。事实上,我们可能对民主程序有着比公平更多一点的期待,这个期待可能就是我们希望民主程序要能够同时产生明智的决策——也许不是多么的明智,但至少要比抛硬币好。“公民是否有理由认可和遵守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策的客观特征。”如果民主始终不能生产出良好的决策,那么所有其他维度的辩护都是比较弱的。
以陪审团制度为例,如果陪审团的审判没有其相当大的认知优点,它就不会具有权威性。证据、证词、交叉询问、对抗平等和集体审议,这些复杂过程都有助于陪审团作出正确的判决,从而保证了它的权威性。因此,陪审团制度之所以具有权威,“其中一个核心特征就是它的认知价值。”如果陪审团只是以某种随机方式进行判决,那么这个判决就很难得到服从。当然,这并不是说陪审团判决的权威性完全取决于它的正确性,但至少说明判决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产生判决的程序是否具有认知能力。
回过头来看看“权利语言”中的同意学说,就会发现它可能也包含有结果方面的考虑。要求同意的全部意义在于,让个人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权威,而个人是不可能在没有意识到他的利害关系是否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同意某事的。因此,同意学说并不完全只是一个形式,它应当包含有实质性的内容。“民主制定的法律之所以是合法和权威的,是因为它们是由倾向于作出正确决定的程序产生的。”只要承认这一点,就在民主权威的论证中引入了认知的维度。
其次是历史主义的努力,主要体现在奥伯对古希腊民主制的重新解释之中。奥伯认为,多数人统治只不过是民主的批判者为了给民主制贴上“暴民政体”的标签而刻意创造出来的。实际上,民主制诞生于古希腊人民对自身能力作出历史性肯定的革命时刻,因而它在原初的意义上是指人民在公共领域做事、做成事的集体能力。雅典的民主制度并不以选举为中心,而是采取了混合的方式。公共职位根据其任务对任职者的能力有不同的要求,对于那些能力要求较高的职位,雅典人一律通过作为择优机制的选举产生;对于那些能力要求不是很高的职位,虽然通过抽签来进行挑选,但也必须安排一系列的审查制度,以排除不称职的公民。
除了这些公共职位制度方面的安排,雅典民主还设计了很多独到的手段来汇聚、协调有用知识并将其制度化。它首先通过各种参与网络以有序的方式收集分散有用的知识以帮助决策,同时通过民主协商让有心达成相似结果的大众了解共享的价值和知识来协调他们之间的行动,最后通过法治使知识凝聚成规则,指导和影响未来的社会行为和人际互动。正是这种有效利用大量的、分散在人群中知识的能力,使得雅典能在同非民主制城邦的竞争中脱颖而出。通过这种历史分析,奥伯试图表明雅典的民主制度总体上是一种设计出来“汇聚有效知识(而不仅是偏好或兴趣)的机制”,因而民主一词的内在含义中就包括了认知维度,它的价值和权威也正在于它所拥有的认知能力。
三、为集体的智慧正名:三种理论模型
认知民主研究者非常清楚,一旦确立了政治权威的认知维度,那么接下来的关键就是要能够证明民主实际上就是一个有智慧的政体,否则它就可能导致反民主的结论。在当前的认知民主研究中,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论模型论证了民主决策具有作出正确决策的能力或倾向,反驳了少数专家或精英比大众更有认知优势的观点。它们分别是孔多塞陪审团定理、多样性胜过能力定理以及杜威的实验主义模型。
(一)孔多塞陪审团定理
民主是多数人统治,认知民主通过强调多数人的智慧来捍卫民主的合法性,因此认知民主的一个关键任务是要能够证明多数人的确具有智慧。在古丁和斯皮克曼看来,著名的孔多塞陪审团定理就是对多数人智慧的一种有力证明。经典的孔多塞陪审团定理包含有两个观点:首先,在一群独立、称职和真诚的选民中,通过多数票选择的结果比个别选民的选择结果更有可能是对的。其次,当这些选民的数量接近无穷大时,多数票选择的结果是正确的概率接近于1。
在经典理论中,这两个判断依赖于三个假设:首先是能力假设,即每个选民选择正确选项的概率要好于随机,也就是大于0.5,那么通过大数法则进行推理,选民人数越多,多数决策的结果就越有可能是正确;其次是独立性假设,即每个选民都是独立地作出判断,没有受到任何他人的任何影响,这就避免了卡普兰所说的“系统性错误”;最后是真诚性假设,即所有选民都投票支持他们认为是正确的选项,没有策略性地投票。除此以外,经典的孔多塞陪审团定理还被限定在只有一个正确选项的决策情境中。
显然,要证明民主制度具有较强的认知能力,就必须放宽经典孔多塞陪审团定理的限定条件。古丁和斯皮克曼认为,即使放宽某些条件,孔多塞陪审团定理仍然能够成立。首先是当面临多个选项时,在相对多数规则下,只要每个选民选择正确选项的概率仍然高于选择错误选项的概率,那么通过数学计算可以证明,孔多塞陪审团定理的结论仍然是成立的。如果不用相对多数规则,换成其他的决策规则如孔多塞配对准则,其结果仍然成立。其次,如果放弃独立性,除非情况非常严重,一般情况下孔多塞陪审团定理也依旧成立。实际上,对于那些能力不强的选民而言,跟随意见领袖会是更好的选择。至于真诚性,一般采取策略性投票的目的都是为了作出他们认为是正确的选择,因此只要其他条件不变,其结果仍然是更有利于作出正确的选择。
通过严格的数学计算,古丁和斯皮克曼证明了孔多塞陪审团定理在放宽条件的情况下仍然是有效的。不仅如此,他们认为实际上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提高孔多塞陪审团定理成立的可能性。例如,通过提升最不称职的公民的能力从而使公民的平均能力有所提高,就能大幅度提升作出正确选择的概率。其他的手段包括:增加选民的多样性以增加知识储备,防止因同质性过高而形成封闭僵化的思考模式;采取认知分工,即将问题分解以减少选项,并将其分配给不同的人群来进行选择;将决策权力下放给对特定问题有认知优势的人群等等。总之,古丁和斯皮克曼证明,只要孔多塞陪审团定理的前提能得到部分的满足,并且存在可以追踪的真相,那么民主制度都满足作出正确决策的认知能力要求。
(二)多样性胜过能力定理
在分析可以提升民主认知能力的手段时,古丁和斯皮克曼曾提到多样性。在他们看来,多样性至少有两个原因使它具备认知上的优势:一是增加了群体把握事情真相的可能性。不同的人可能拥有不同的视角以及不同的信息来源,因此可能提供有关问题的更多维度和方面的认识。这正是阿伦特强调复数性的原因所在:“纯粹的多样性”通过交流而形成同一性,“世界的实在性才能真实可靠地出现”。实际上,这也是密尔强调个性的意义所在。人类的易错性决定着他们所掌握的真理只是“半真理”,“意见的分歧,在人类还未达到远比今天更能认识真理的一切方面之前,也并非坏事而倒是好事”。
多样性的第二个认知优势是,防止出现系统性错误。多样性意味着公民对同一个问题会有不同的看法,因而对于任何一种主张,总是会存在不同或反对的意见。在古丁和斯皮克曼看来,这可以纠正选民之间的任何正相关关系。公民之间如果同质性较高,就会以完全相同的方式投票,可能存在错误的完美克隆,因此选民之间正相关是个坏消息。如果存在多样性,选民之间的投票就是负相关的,有人犯了错误,其他人就更有可能不犯错误。因此,多样性实际上是从正反两个方面增加了群体的认知优势,即在增加正确认识的同时,也防止了错误认识的出现。
为了更为严格地证明多样性所具有的认知优势,洪和佩奇建构了一个模型来分析一个由多样化的个体组成的团队所具有的问题解决能力。他们发现,如果从一群具有不同能力的群体中挑选部分人组成一个问题解决团队,那么通过随机选择组成的团队比由表现最佳的个体组成的团队,具有更好的绩效表现。这就是所谓的多样性胜过能力定理。它在某种程度上验证了“三个臭皮匠顶上一个诸葛亮”的传统说法,多个具有不同认知特长的普通人通过协作,可以在认知能力上超过任何一个比他们更优秀的专家。这种认知优势不仅体现在问题解决方面——它使人们找到更多、更好的解决方案,而且也体现在预测方面,“多样性的群体预测总是比个人预测的平均值更加准确”。
因此,改善一个群体、组织或社会的认知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增加多样性,包括对问题有不同表示方法或对问题进行不同界定的多样性视角、生成问题解决方案的不同方法、对各种观点进行分类或区分的不同方法以及推断因果关系的不同方法。每一种类型的多样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们构成了一个认知工具箱,意味着一系列的新思路,意味着解决问题的一系列的可能性。因此,增加多样性实际上就是增加解决问题的成功机会。
多样性胜过能力定理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集体智慧的主张,因此经常被认知民主研究者所引用。例如兰德摩尔认为,要使民主成为具有可靠认知能力的决策程序,协商是一种最重要的机制。协商的过程涉及对某个问题的仔细考虑,涉及不同个体间就支持和反对某项观点或措施的理由进行审议和讨论,因而带来不同视角、观点和方法的汇聚和交流,有利于发现更多更好的方案。当然,这种协商必须是包容性协商。根据多样性胜过能力定理,涉及某一群体所有成员的协商,比只涉及该群体少数成员的包容性较低的协商,具有更大的认知能力。简单一点说,就是“越多越聪明”,这就是所谓的民主理性。
(三)杜威的实验主义模型
除了上述两种定理以外,杜威的民主理论也被认知民主研究者所引用。尽管杜威并没有系统地论述过民主问题,但民主却是贯穿他思想的一道主线。他在美国的影响很大,甚至被视为20世纪美国首要的民主哲学家。杜威在不同的场合给民主下过不同的定义,但其核心观点只有两条:第一,民主是一项共同的政治事业和集体式的问题解决和探究工具;第二,民主不仅仅指一种政府组织形式,而且也指向了一种生活方式,表现为一种相互依赖、交往充分的社区生活。在杜威看来,民主本质上是渗透在所有人类联合模式中的一种社会组织,在这种社会组织中,相互配合的社会成员组成活跃的共同体。通过共同体成员间的协作努力,为面临的集体问题提供最好的解决办法。
杜威认为,解决共同体所面临的问题是一切政治生活的出发点。人类自诞生伊始就处在困境之中,生存就是不断地去探究和解决问题。由于不存在先在的绝对知识可以提供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成功地解决问题只能依靠不断地探索和实验。“在我们实际参与政治之前,我们不知道我们的利益和我们的需要是什么或者我们能够做什么”,这意味着“对于我们应该如何生活这个问题,不可能有最后的答案”,只能依靠不断地探索和实验。即根据具体的问题情境设计出可操作的行动,然后利用可以观察的结果得出一种有根据的断言式结论,再根据这一结论去改进或设计行动方案。
成功地探索和实验依赖于一种民主的生活方式,因为它赋予每个个体以充分发展和自由探索的机会,同时也使共同体以协作的方式探究问题和解决问题成为可能。参与探索与实验的人数越多,发现善和正义的生活之可能性显然也就越高。没有一种先天的知识可以作为我们建构政治大厦的基础,良政善治依赖于共同体持续不断地探索,因此普通大众在政治生活中并不是无足轻重的。要保障每个社会成员自由表达、充分交流的权利和机会,它是成功探究的基础条件。“任何一种妨碍自由地和充分地交换意见的行为”,都会造成共同体的分裂,“形成敌对的党派”,从而破坏社会成员间的协作探究行动。
安德森将杜威关于民主的论述进行了归纳,称之为杜威的实验主义模型。这一模型以实用主义认识论为基础,突出了民主的多样性、协商性和动态性等特征,并论证了这些特征所具有的认知能力。“对于我们应该如何生活这一问题,不可能有最后的答案,因而我们总是应该允许进一步的探讨和试验。这恰恰就是我们需要民主的原因。”民主在此成为一种实验主义的决策模式,它让不同阶层的公民聚集在一起,通过讨论、协商来定义他们认为是公共利益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预测后果,再将共同商定的政策付诸实际进行试验,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政策进行调整。
民主本质上是一种集体协作的社会实验,不同阶层的公民对公共问题和政策有不同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制定和评估政策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因此包容性的公民参与能够增强集体决策利用公民情境知识的能力。这不仅是因为普通公民可能比专家做得更好,而且还因为他们是政策实践的最终评判者。“即使专业鞋匠用最好的判断来解决鞋子存在的问题,但鞋穿在脚上,合不合脚还是自己最清楚。”民主的讨论和审议是汇集这种不对称分布的信息来进行决策的一种手段,定期的选举、抗议等则是反馈和问责机制,其作用是敦促政府根据证据来修改和优化政策。在杜威的模型中,选票和协商是相互促进的,选票有助于确保政府官员认真对待公民的反馈,协商则有助于定义和阐明选票所传达的信息。
四、认知民主理论的批评及其未来发展
如何评价认知民主的努力?虽然认知民主目前还是西方民主理论中一个小众理论,但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规范主义研究领域,认知民主的研究引起了一定的争议。反对者认为,突破认知禁欲传统、从认知维度来确立政治权威的做法,对于民主而言是一项风险极高的事业,稍有不慎就可能产生反民主的后果。反民主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强调认知可能会牺牲政治平等。因为公民个人的认知能力在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因此认知民主研究最终将导致民主的毁容。但这种质疑显然是一种误读,不仅上述三个模型都没有违反政治平等的要求,而且认知民主明确主张合法性必须同时包括政治公平和认知公平。为了增强民主的认知能力,公民必须欢迎或至少容忍多样性和异议,承认参与者的平等并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将审议和讲道理而不是威胁和侮辱作为相互交流的基础。
反民主风险的第二个表现是,认知民主重新将真理引入政治领域,可能将导致专制性的后果。现代政治哲学对真理概念抱有极大的不信任,真理与民主势不两立。正如阿伦特所说,“真理和政治彼此不容”,因为“真理本身带有一种强迫性要素”,即一旦某种主张被宣告为真理,那么它就“达到了一个不再需要协议、争论、意见或同意的地方”。承认多数人的意见是真理,可能就意味着要排除或压制少数人的异议。因此,现代政治往往排除真理的存在,但认知民主的陪审团定理以及科恩对认知平民主义的解释,都假定了存在一个独立于程序的真理,有待于民主程序去发现,并通过这种程序的认知能力来证明民主的价值。如此一来,压制问题必然会随之而来。
然而,这种担忧可能忽视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虽然认知民主强调真相追踪的能力,但这里的真相并不一定就是指某种客观、不变的绝对的真理,相反它是对真理的一种易错的、宽容的和多元的理解。对真相追踪毋宁是指对理性作出反应并接受理性的审查,这只有在民主的环境中才可以实现。民主是一种通过吸引不同认知者的参与来汇集广泛分布的有关公共利益问题和政策的信息的机构,它鼓励从一系列的利益相关者那里收集广泛的数据,从而最大化地利用分布在人群中的知识。每个人的观点都是“更大图景中的碎片”,都“只是部分正确的假设作出断言”,他们通过交流、辩论、协商来澄清不同的意见,融合不同的视角并接受实践的检验,从而去不断地接近真相。
其次,认知民主对集体智慧的证明,在一些领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例如,认知民主引起了一些数学家的兴趣,他们对于认知民主研究提出的模型进行了一些验证。有些学者验证了当违背独立性假设时,多数投票是否还能满足孔多塞陪审团定理的结论。结果发现,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选择适当的投票规则,投票结果仍然会收敛到正确选项上。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认知民主的结论是有效的,同时也意味着认知民主研究可以进一步朝着实证的方向发展。也有学者对多样性胜过能力模型进行鲁棒性分析,结果发现这一模型在解决非常规或不可预测等困难问题时其结果是稳健的,这一结论也证明认知民主分析模型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三个模型之间实际上存在一种互补关系。孔多塞陪审团定理虽然证明了多数决策规则的认知能力,但它的缺点是静态的,没有将学习过程包括进去,同时也没有针对民主决策过程中的协商。这两个问题在另外两个模型中得到了关注。首先,多样性胜过能力定理证明,通过协商与合作,普通人的组合可以做得比专家更好。相关的实践也进一步证实,在解决许多问题方面,不同的非专家集合比专家做得更好。其次,杜威的实验主义模型强调了民主认知功能的动态特征。政策并不是一开始就能解决问题,而是需要通过多次的试验、修改才能寻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因此,民主决策需要建立反馈机制。决策者根据反馈来学习如何设计更好的解决方案,并根据有关政策后果的新信息来不断地加以调整。
当然,认知民主对集体智慧的证明也会从某种程度上消解规范主义领域中存在的担忧。如果有更多的证据证明民主决策具有认知上的优势,那么从认知维度确立政治权威就不会像反对者担心的那样产生反民主的后果。因此,认知民主未来的一个首要发展方向就是如何将三个不同的模型进行有效地整合,从而为民主所具有的认知优势提供更为有力的论证。其次,关于孔多塞陪审团定理的论证还需要更多经验性研究的支持,目前更多的只是一种数学上的论证,依赖于一些假设的定理进行推论,这种论证方式过于薄弱。
除此以外,认知民主研究目前存在的一个不足是,它集中于探讨集体的智慧,对专家在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应当发挥何种认知作用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关注。民主政治并不排斥专家,如何更好地发挥专家的作用,特别是促进他们与普通公民之间的合作,是非常值得探讨的话题。另外一个需要认知民主关注的问题是,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会在认知维度对民主带来何种影响,数智技术的发展会如何改变人们之间的交往方式并因此对政府组织、政治领导和政治决策行为带来何种影响,以及如何更好地利用这些技术为民主制度服务。这些都是认知民主在未来发展过程中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五、反思认知民主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理解认知民主,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西方民主研究的这种认知转向到底具有何种意义?从某种程度上说,认知民主是民主理论研究的重大转折。在古希腊以来的政治思想传统中,民主一直以来广受批评的根本理由是,公民个人和他们的集体决定都是不明智的,因此民主政治不可能是一种有智慧的政体。这几乎已经成为一种共识,所以近代以来包括协商民主在内的民主理论都避免直接讨论民主的认知问题,试图从同意、平等、正义等非认知的价值维度,来为民主的权威进行辩护。与此不同,认知民主选择直面民主的认知问题,试图证明政治权威至少部分地来源于认知优势,并且依赖于丰富的民主实践机制,民主也的确具有作出正确决策的认知能力或倾向。
这意味着认知民主的目标实际上是试图解决亘古以来西方政治学理论都未能解决的一个难题:民主与认知之间的紧张关系。就此而言,认知民主无疑具有突破性的转折意义。正如兰德摩尔所言,“尽管认知民主尚未被公认为主流范式,但它可以说标志着民主理论的一个转折点,它从纯粹的程序主义转向更多地考虑民主结果和公民的能力。”当然,我们可以进一步去追问,为何民主理论在今天需要更多地考虑结果和能力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恐怕与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发生转换密切相关。
按照莱利的梳理,通过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努力,大约在17、18世纪契约论已成为建构政治合法性基础的主要理论。按照这种理论,合法性和义务取决于同意,取决于自愿的个人行为,同意成为政治合法性的主要学说。从历史角度来看,同意学说的背后是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它对应一种与启蒙运动相伴随的政治变革过程。吉登斯称其为“解放政治”,认为它的根本目标是“力图克服某些个人或群体支配另一些个人或群体的非合法性统治”,将大部分人从“不平等和奴役状态中解放出来”,从而实现个人自由。由于自由最终“是要通过个体不断的解放并要与自由国家相连结才会获得”,因此解放政治最终的焦点是解决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只有经个人同意而形成的国家才能实现和保护个人的自由,因而才具有合法性。
这样一种合法性学说之所以广被接受,成为民主合法性辩护的主流传统,实际上与当时国家所承担的治理任务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解放政治所推崇的国家是一种最小限度的国家,仅具有维持治安、执行司法等基本功能。因为国家权力如果过于庞大,就会限制和约束个人自由。由于国家的权力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属于国家治理的事务也就非常有限,也无所谓治理效果,独立于结果的合法性理论自然就不会遇到来自现实政治生活的质疑。以这种方式对民主进行辩护,自然也就不易引起争议。
然而,在今天随着生活政治对解放政治的取代,国家已经承担着越来越多的治理任务。特别是随着福利国家形态的出现,个人的自由、安全与福利都与国家的活动息息相关,不恰当的政策将会产生非常可怕的后果。由于利益攸关甚至是生死攸关,普通公民越来越关心政策,越来越关注政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公共政策除了要符合民主的要求以外,同时也要符合科学的要求,不能违背科学规律,否则就不会产生预期的效果,甚至是事与愿违。决策的利害关系决定了我们应当考虑结果。判断决策的合法性不能仅仅考虑它的程序,在事关重大的问题,我们有理由期待更好的决策结果。程序主义是一种过于狭隘的价值,无法单独判断不同制度的好坏,需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之上引入结果的维度。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中,彼得观察到当前政治合法性思维的一种转换,即从韦伯式的对国家合法性的关注,转移到对民主决策标准的关注。合法性的建立、维持和摧毁并不完全在于政治系统的输入端,至少部分地与其输出端密切相关,依赖于政治系统输出的公共政策的质量及其治理绩效。这些变化表明,仅仅从独立于结果的程序角度对民主的合法性进行“符号学论证”是不充分的,只有当代议制民主也会产生“好的结果”时,民主才真正具有合法性。这意味着民主要具有合法性就不能回避它的能力问题,民主的认知问题因此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
从这种历史分析中可以发现,民主研究的认知转向未尝不是西方民主理论为解决当前所面临的合法性丧失处境而作出的一种理论上的努力。在今天,“民主是个好东西”已经成为一句耳熟能详的口头禅了。但要所有人都相信民主真的是个好东西恐怕并非易事,必须要给出实质性的证明。对于处在复杂的风险社会中的现代公民而言,仅仅说民主实现了个人权利的解放,赋予了个人以平等的政治地位是远远不够的,它还必须证明民主能够产生好的决策和治理效果。
因为政治决策不同于私人决策,在那里决策错误的风险完全由个人承担。政策决策则完全不同,它不是为决策者自己的问题进行选择,而是为每个人所关心的问题进行选择,因而选择的结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和命运。如果决策者率性而为,其他人就将不得不无辜地承担错误决策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说服一个公民,让他(或她)接受民主政治,显然就不能仅仅承诺公平和尊重,还必须要保证决策的质量。正如奥伯所说,如果民主要长期有力地维持下去,公共决策就必须在尊重民主价值观的同时促进公民的利益。认知民主研究正是回应了这个时代的需要。
结论与启示
民主在今天似乎陷入一种悖论之中:一方面,民主的合法性地位是如此地尊崇以至于世上罕有可与之匹敌的对手;另一方面,民主政体的表现又如此地令人失望,似乎它与善治之间并无任何关联。因此,民主的处境如今正变得非常古怪:“每个人似乎都心生向往,但无人再对它心存信任”。面对这种现象,人们不禁重新思考:为什么民主是有价值的?为什么民主实践的某些特征——例如多数人统治——会被认为优于其他政治决策方式?答案很明显,那就是民主要重新获得现代公民的认可,它必须在不失其本性的前提下取得良好的治理绩效。
从最为一般的意义上来看,任何意图取得良好绩效的政府,都需要具备最低程度的认知能力。因此,这里的关键问题就变成了政治理论家长期以来都在追问的那个问题,“一个政权是否可以同时既是民主的,又是认知的”,答案似乎是否定的,民主与认知难以兼得。要追求民主,就必须要忍受它可能会经常犯错;要保证认知,就不得不牺牲民主。这几乎已成定论,导致现代西方民主理论一直都在回避认知问题,从而无力回应民主实践的治理困境。其结果是,现代西方民主理论越来越脱离现实,难以解答公民对民主治理绩效的疑问,公民对民主的信心正在逐渐丧失。在这种情况下,认知民主的出现可谓及时。它的肯定回答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民众重拾对民主的信心,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解禁了”对民主认知问题的讨论。通过聚焦那些在治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种种认知问题并为之寻找有效方案,认知民主研究可以为实践中的民主制度提出有时代价值的完善建议。
对于国内的民主研究而言,认知民主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至少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当前治理与民主不断融合的趋势下,认知民主研究为治理的民主化提供了支持。因为如果民主具有认知能力,其制度和程序就有助于发现问题以及更好地解决问题,那么为了提高治理的绩效,就没有理由不去推进治理的民主化。二是有助于在民主理论框架内进一步阐释中国政治体制的制度优势。中国社会持续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说明了中国政治体制存在着明显的认知优势,然而由于受到当代西方民主理论中认知禁欲传统的影响,这些优势往往得不到国内民主研究者的关注。如果将民主视为一种以能力为中心的集体治理机制,用以汇聚、共享和利用分布于社会中的有效知识,那么无疑可以极大地丰富当前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研究,有助于形成与中国实践结合密切的中国式民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