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9-23 分类:法理
这篇政工师论文投稿发表了公共利益视角小新拆迁条例的制度困境,在拆迁过程中最难解决的就是钉子户了,钉子户与开放商之间的矛盾屡见不鲜,归根结底还是利益调整的矛盾,在旧有的拆迁条例中缺少公共利益,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矛盾纠纷在所难免,那么在新的拆迁条例中公共利益有了哪些改变呢?
摘要:2014年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两次全国性公民讨,且汇总超过十万条意见,这是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首例。对比新旧拆迁模式,公共利益是两者最大的不同点。本文旨在以公共利益的视角,结合房屋拆迁这个特殊的行政行为,理性解读其发展进程及实践路径,进一步梳理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从而挖掘其背后的影响因素和矛盾根源。
关键词:政工师论文投稿,公共利益,新拆迁条例,制度困境
中国式拆迁,是现阶段社会面临的最艰难利益调整,在这种没有规划与资质的拆迁运动中,政府承诺是需要付出信用成本的,城市要发展受拆迁的惯性思维左右,在新条例落实之时,地方正迫不及待地与时间赛跑,其背后隐藏的官民利益之争越发暴露出拆迁悲剧的根源,然而,这部伴随着城市化进程诞生和广为诟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足足实行了10年,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间关系的巨大扭曲。新拆迁条例扩大了补偿范围,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房屋价值低估问题,以及为被拆迁人提供一整套程序救济,
一、公共利益在旧拆迁条例中的缺失
这场变革的起始点被舆论更多的定格在2009年四川,47岁的唐福珍站在自家楼顶上,面对拆迁大军的咄咄气势点燃了悲凉的身体,不久其行为被定性为暴力抗拒拆迁,数名家属也因此受牵连,在我国拆迁浪潮中,官民争斗历来演绎着各种荒诞的剧本,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唐福珍事件给媒体无限放大,直至将要决定一项法规的变革,无形的利益链条背后是政府之于拆迁经济的最大化追求,地权的暗战愈演愈烈,过去城市土地出让收益的,留给地方,其余按四六分成,之后中央几乎全额返还给地方,土地成为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分税制改革后土地分配和使用也开始完全列入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内,拆迁渐成为一种常态的手段,并逐步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随着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性规定,只有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进行依法征收,利益面前地方的拆迁逻辑永远打着发展大局’旗号,城市规划改造工程为强制拆迁提供了有利的依据。没有公众源头上的参与,到拆迁的末端就只有暴力抵抗。另外旧条例指出。
拆迁人依法将建筑予以拆除,并对使用人予以移迁安置及经济补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征收和补偿主体应该是国家,其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房屋的所有权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非法侵害,由此可见与新的精神和原则背道而驰。针对目前各地的突击拆迁行为,缺乏必要的问责制度相配合,因而在利益博弈中被拆迁人(一般处于社会底层)往往占据下风,无力抵抗野蛮拆迁的袭击。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将两者分开,本在征收过程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换言之,拆迁人可通过毫无关联性的文件取得拆除资格,为双方矛盾频发埋下隐患。加上法律使用极为混乱,当被拆迁人试图维权时,拆迁队伍高举作为下位法的旧条例,行政裁决由被拆迁人的常规救济渠道变为逼其就范的手段。现实中主导优势的公权与空有其文的私权如何能达成平衡,首当其冲的是合宪性与合法性问题。显然,把物权法比喻为一个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弹,当下急需装上条例修订这个引信。旧条例仍作为暴力拆迁的保护伞,拥有行政强制权的地方政府对土地和城市开发的贪婪自然不会遏止,无法阻挡被利欲驱动以致疯狂的铲车,一个个铲车和汽油瓶对抗的带血拆迁纠纷继续发生也就不可避免。
二、公共利益在新拆迁条例中的引入
公共利益,可称之为公共的利益,它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公共意味着公众的公用的尤指政府提供利益释义为功用,能满足人们物质精神需要的事物。公共利益并不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而是组成共同体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国家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征收的基础在于国家对臣民的最高统治权,领主取得或消灭私人财产的前提乃是用于公共用途。有学者认为,立法者不仅须将其所设定的基本思想与目标完整明白地表述出来,并应把宪法留下空白所致的不确定限制在技术绝对必要的标准上。当以严谨的规定可规范不断变化的公益且促其实现时,则不宜使用开放概括的条款,新条例采用了列举式的界定。当强权与暴力屡屡突破法律规范消解对它的敬畏时,原本指望通过法律救济自身权益的民众得到的只能是失望。如此一来,拆迁所拆掉的就不仅仅是普通大众赖以安身立命的住所,还有他们对于法律公正的信仰及人权至上的理念,这无疑是在拆除中国和谐社会的根基。早期的上访中国家信访局有近一半涉及拆迁问题。和谐拆迁的前提应是政府要让利于民。于是新条例旨在从核心切断拆迁背后的,利益链,克服既得利益群体的阻力和屏障保障公民私权神圣不可侵犯。#p#分页标题#e#
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新拆迁条例涉及五大方面。对公民房屋征收决定拆迁条件及其程序,公共利益界定“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问题。关于公共利益的缺失问题亦作出了积极主动的回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通过明确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征收的前提规范征收与补偿体制确保该条例与相关法律的有机衔接’同时终结了行政强拆政府积极协调各方利益诉求真正为老百姓谋福利。与旧条例相比以法律条文形式确保征收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得公共利益征收和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在实际操作中更为重要的是对其进行合理的厘清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范围得以清晰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弥补过往的忽视。然而因为拆迁立法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尤为复杂现行条例亦难免存在不足。
三、新拆迁条例中公共利益的制度漏洞
新增的第二十四条指出对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由此得出违建拆迁也划归了公共利益的范畴却没有给出相关核实和认定的具体条款。例如东宁县曾以三年消灭平房威吓钉子户不要以卵击石就是政府假公济私纵容大肆强拆的典型。违建一则定义的弹性太大更像是对强拆的妥协与让步恐助长,合法,暴力拆迁的政绩工程二则有长期的历史渊源或者属城中村招商引资最终低价上升前期协议也一赖了之。这里还涉及到建筑物使用寿命的问题房地产发展也需符合循环经济和减量化的要求实现能源资源的有效再利用。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居民普通住宅结构的安全使用期限是五十年但很多只用了较短时间就被大量拆除根本没有遵照科学规范。修改一稿为危旧房改造设定特别程序一个规定将争议点的决定权交给了被征收人是民主化解决机制的体现。而新拆迁条例则删除了该条款把旧城改造放进公共利益拆迁权回归政府完全否定与剥夺被征收人的抗辩权。
有人认为对暴力拆迁行为的制约十分有限)凤凰网。没有监督的保障难以发挥出制度的张力。不管是真正的公益项目还是盲目的大拆大建行商业开发强拆民宅之实都可借公益之名进行征收把它的边界彻底无限化背离了限制公权和保障私权的本质。同样日本也提出建设百年住宅三代人房屋。建筑的生命周期可达反观中国由于管理不当建筑物的平均使用期限仅有。
这其中大多是因危旧房标签而被强制清拆的。拆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通常是公权凌驾于私权之上。近年来由于政府职能的错位越位,一边是暴力一边是暴利,就是中国拆迁的特色。在新拆迁条例中地方政府公权力并没有完全退出行政强拆领域相反为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的混同埋下伏笔容易重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良现象。
近几年来受访者认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仍然设了兜底条款政府掌控着拆迁过程中的最高解释权。这在某种程度上为政府权力滥用留下空间纵容寻租行为的肆掠严重影响其权威力和公信力失去了以公共利益作为主观前提来约束行政公权力实施动机的作用。拆迁范围不正常的延伸更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践踏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平衡格局被打破进而激发社会各个阶层的矛盾和冲突。机关办公用房笼统地纳入公共利益却缺乏合适的统筹与监督机制加以制约造成资源浪费和腐败滋生。与此同时拆迁补偿没有和市场实际相衔接加之信息不公开补偿款项不足以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准。因而老百姓只能用比拆迁更为极端的方式来对付拆迁和强大的政府机器。据调查还有过半数人对政府在公共利益的处理问题上持怀疑态度。
公共利益的认定范围确有扩大化的倾向容易成了一个可以随便捏的泥巴。特别之处在于概念的不确定性使得内涵逐步泛化条例势必被假借其名义的各种拆迁行为绑架这个制度,漏斗,必须防之又防。另外不禁让人质疑的是按不低于市价来补偿如果评估机构与拆迁单位联手压低补偿金额里面易引起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即使新拆迁条例出炉最终也会演变为一场没有公民参与的闭门式改革。如果不要求公民进入规划征地和拆迁过程并对权力产生有效约束地方政府实际上仍掌握着解释公共利益的话语权依然可以翻云覆雨甚至指鹿为马而通过公共利益来限制权力的企图就必然落空。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不仅关系到公民权利更是实现公正价值的有力保证。新拆迁条例的制度设计关键在于找到公共利益的平衡点与边界线转变传统政府一手包办的固定逻辑让社会参与融入拆迁全过程就这一意义而言公共利益的合理界定亦应是打破中国式拆迁的序幕。
论文范文:国家级期刊投稿透析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包括法官选任制度、法官保障制度、法官惩戒制度。我国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存在诸多缺失和不健全,应在宪法层面改革审判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审判具体制度,实现现代法治意义上的法官独立。#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