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称论文发表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困境与应对措施

时间:2018-11-15 分类:刑事诉讼

这篇律师职称论文发表了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困境与应对措施,我们国家虽然是法制社会,但是在很多方面还不能做到健全,刑事与解制度如何才能有效推行呢?这项制度的推行还面临着很多困境,在执行上、衔接上以及程序上都有很多的麻烦,论文对此发表相关措施。

法律支撑论文发表

摘要 我国现今提倡依法治国,提倡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由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构成,但各方面仍然不完善。刑事与解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之作用日渐凸显出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背景,对我国刑事与解制度之现状予以分析,深入探究造成刑事与解制度困境之相关原因,并且提出了相应之建议措施。旨在与各位同行交流,确保刑事与解制度有效推行。

关键词:律师职称论文发表,刑事与解,依法治国,法律体系

鉴于我国“化干戈为玉帛”之思想在民众心中根深蒂固,民众遇事仍是以与解为第一想法,而在刑事与解这一方面,加入了一定人性化之因素,刑事与解之适用范围得到了修改与明确,笔者根据实际情况,对刑事与解制度之不足有个基本之分析,笔者联系实际,就如何有效推进刑事与解制度进行探讨。

一、刑事与解面临之困境

(一)适用范围之困境

首先是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从新刑诉法规定来看,刑法规定中只有68个罪名符合当前适用刑事与解适用范围。符合当前规定可以适用刑事与解之罪名共有68个。由此可见,符合刑事与解适用范围之罪名只占刑法分则规定452项罪名之15%。如以前实践中经常适用刑事与解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名不再属于刑事与解适用范围。即使我国立法机关一定程度上对刑事与解有所重视,但从相关数据与比例来看,这个制度所涉及之范围仍是需要扩展之。

(二)对“民间纠纷”之理解与执行之困境

新刑诉法中对刑事与解制度之适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之明确,范围中对“民间纠纷”这一定义之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民间纠纷”只是对后续法条内容之重复归纳,没有新之意义;有人又认为“民间纠纷”是对刑事与解制度与解范围之一个限定。这两种说法之各有各之说服力,但从中可以看出对“民间纠纷”没有统一之认识,因为意识具有能动作用,势必会对实践造成影响。对“民间纠纷”案例进行实际与解时,执行相关制度过程中大多以以往之实践经验为执行之指南。“民间纠纷”案件大多属于轻微案件,应该对“民间纠纷”这一说法具有统一之理解,才能在执行中遵循法律基准。

(三)治安行政处罚与刑事与解之间衔接之困境

治安行政处罚指之是公安机关给予一些对社会人民具有危害但不及刑事处罚之罪行之处理惩罚。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最大之不同就是他们对社会造成之伤害性不同,而这伤害性之程度也就是两者之间衔接之主要因素。在进行法律制裁时,刑法力度之采取也就以伤害性之程度为依据。依据上理,治安行政处罚之力度应该不大,刑事与解之力度应该大于治安行政处罚之,但在实际过程中,却往往颠倒过来。比如A把B之空调偷取卖掉,但最后出售之金额没到偷窃罪之犯额标准,最后公安机关对A采取几日之行政拘留作为处理。C与D是好友,但是因为早前D借了C4000元,却一直没有归还,有一次,C去了D家讨债未果,C趁D不注意,偷拿了他家一台新之苹果平板电脑,后面鉴定之结果是3700元。C与D最后达成刑事与解,不追究他们各自之责任。但与第一个例子相比,拘留处罚性更严重,这样就有悖于刑法之初衷。

(四)刑事与解制度适用程序中困境

1.刑事与解主持者与调解者在法律范围没有得到明确。我国法律对刑事与解制度中之刑事与解主持者、调解者之法律规定方面存在漏洞。我国刑诉法相关条例说到司法机关可以制作刑事与解之协议,但是没有提到司法机关可以当刑事与解之主持者。我国刑诉法司法中说到,人民法院是双方达成与解之促进者,并且提出这是受法律保护之,但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主持刑事与解之合法性在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2.社区矫正存在漏洞,“以钱买刑”现象比比皆是。被判管制、宣告缓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五种情况之犯罪认识是我国社区矫正之对象。但被不起诉人员之加害人却没有列入在内,这样通过刑事与解这一办法与解了之人员中,加害人没有进入社区矫正中。同时,我国矫正社区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矫正社区所投入之经费不足,社区矫正之体系漏洞多,并且更多之是纸质文本与实际相脱节,虽然经过刑事与解,但在赔偿这方面以经济赔偿为主。这些加害人经过刑事与解之后,仍然游离于社会,并且相当多之加害人不知悔改,这个违背了与解之初衷。正因为矫正社区不完善,“以钱买刑”之现象多,反而践踏了法律,不利于社会之法制建设。#p#分页标题#e#

3.真诚悔过这一因素难以考量。刑事与解之初衷是,使双方达到与解,大事化小,对加害人起到教育之作用,以与解教育代替严重之刑事处罚。所以在刑事与解中,悔过是否真诚就是衡量这一起案件与解是否有意义之标准。加害人如果真心悔过,对被害人真诚道歉,那就是达到了与解之目之。但加害人是否真心悔过,这受加害人主观因素、心理之影响,难以以客观标准来衡量,因为是人之内心是变化无常之。

二、刑事与解制度需采取之相关措施

(一)紧扣立法环节,对刑事与解制度本身进行完善

鉴于我国刑事与解制度本身具有诸多漏洞,面临许多之理论与实际之挑战,又因为当今法治社会建设之需要,刑事与解制度务必需要完善,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刑事与解制度之作用。

1.刑事与解之适用范围得到合理明确。新刑讼法颁布以来,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立法机关对刑事与解制度之高度重视,并且一直保持严谨之态度去确定这一制度之适用范围,但是在立法与实际执行中需要认清“民间纠纷”这一概念,对这一定义之理解须统一。对相关案件进行刑事调解时,需要对案件之真实程度、证据证明等方面进行严格之规定,避免发生冤假错案。

2.刑事调解之调解者与主持者。刑事调解具有多种类型,一是双方通过与解达成协议,另一种则是需要第三方进行调解主持,由这个主持来促成与解达成。法律必须对此进行完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事与解上之主持合法性,在刑事与解制度中对调解者、主持者进行明确规定,并积极提高相关主持机关之公信力、办事效率。

3.对刑事与解中加害人社区矫正。加害人进行社区矫正与其被监禁矫正相比,不仅有利于加害人悔过自新可以重新回归生活,也可以在国家行刑方面降低成本。为了改善我国社区矫正之漏洞,国家应对社区矫正进行立法完善,首先对社区矫正之人员重新调整,应该加入被不起诉人员,这样有利于完善社区矫正之体系,有利于刑事与解之顺利进行。

4.刑事与解、治安管理处罚之间之衔接。虽说我国现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虽说法不容情,但是在法律制度中就应尽可能之考虑到许多特殊之因素,应该让民众感受到法律之威慑性之同时感受到它之合理性,同时相关部门应注意法律文本与实践执法中相脱节之行为现象,对这种现象应坚决遏制。我国法律体系中类型多样,需要让与解因素充斥在各个法律中,这样才能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通之与解法律制度。法律方面不断完善,部门法规方面也需要参入与解因素,这样法律与部门方面才能得到有效衔接。

(二)刑事与解之相关配置机制需要完善

当今社会虽然经济生活都得到了发展,但是人们之思想道德、文化素质等方面仍是没有完善,社会上仍然存在侵害人们个人利益、社会国家利益之行为。这些侵害行为必须得到遏制与惩罚,同时对被害人、社会、国家之利益应该采取多样措施予以保护。而刑事与解就是平衡加害人、被害人、社会三方面利益之一种制度。但是对这三者之利益进行保护,则不仅需要对刑事与解制度进行制度完善,也需要对刑事制度之相关配套机制进行完善。

1.与刑事与解相匹配之救助制度应得到建立或健全。刑事与解制度之施行,必须让与解中之被害人在无威胁等外在因素干扰之情况下自愿进行。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大多数被害人经济方面紧张,于是因为经济因素为了获得大笔之经济赔偿而选择与解。而救助制度之建立为了之使被害人在经济上面不处于被动局面而建立之一种制度。国家不仅建立了救助制度,并且要不断完善这一制度,这样被害人就不会轻易因经济问题而选择与解,被害人之真实意图与想法也得到了还原,这样有利于对加害人之悔改教育,对社会关系之恢复也有所帮助。以上是以加害人有钱之情况提出之,但是实际中,加害人之经济条件不具备赔偿之能力,这样就无法达成与解。救助制度之建立也可以使贫穷之加害人在经济方面不存在被动,救助制度也可以帮助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在与解之后,再以“以工代偿”之方式对加害人进行追偿。

2.社区矫正制度之健全完善。在社区矫正中对加害人进行教育,让加害人能悔过自新,真诚之反思,让他们之后能真正之融入社会为人民造福。但是社区矫正没有达到预期之效果,社区矫正并没有完全发挥在这一方面之作用。社区矫正为了重新对加害人之人格、信念进行塑造,就必须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一是让加害人在刑事与解达成后初期必须定时到相关机构报到去被审核,对被害人进行法律培训,让他们能颠覆以往犯罪之信念,避免再次犯罪;二是可以建立担保人制度,让加害人之朋友或家人充当加害人之担保人,对担保人进行法律培训,让他们增强责任意识,对加害人进行严密监督;三是社区采取互帮互助之制度,让社区居委会人员、民警人员密切关注与分析加害人之行为;四是建立回访制度与建立加害人档案袋,定期对加害人之活动与思想进行了解,对加害人建立档案袋管理。

3.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制。刑事与解之初衷是好之,但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调解时,双方由于缺乏相关之法律知识与一定之法律素养,使自己之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调解之结果也不具备法律性。我国需要针对这一情况应建立或健全法律援助机制,来提供援助,这样才能促进与解之顺利达成。#p#分页标题#e#

4.建立健全与解之监督机制。为了控制与避免司法机关滥权导致与解不能达成,国家应该建立健全与解之监督机制。明确刑事与解之适用范围,以及相关之标准条件,使得监督有标准遵循。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实行自我监督,相互监督,专门之监督小组进行监督。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完善我国之法律体系,必须对刑事与解制度进行完善。应深入分析刑事与解制度所面临之困境,对刑事与解制度之困境有个基本之认识,才能提出相应措施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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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推荐站内投稿人数最多的杂志:《法学论坛》(双月刊)创刊于1986年,是由山东省法学会主管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法学类学术期刊。自创刊以来,本刊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思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和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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