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有效治理

时间:2013-11-29 分类:工商企管

摘要:工程建设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本文分析了工程建设领域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从完善监督机制、强化问责机制及建立创新机制三个方面,就如何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作了初步思考。

关键词:工程建设;突出问题;有效治理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强过程监管,强化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为此,笔者就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及如何有效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初步思考。

一、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管理现状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均采取了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但是在看到主流和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如:\"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部分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等。上述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主要原因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总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不到位。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未严格执行《建筑法》、《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施工许可和开工报告、合同管理、劳务分包、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及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未防止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的发生。

第二,建设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当前,一些建设单位存在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未经备案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明示或暗示施工队伍征集承包,以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签订监理合同等不良现象,给工程建设领域带来了极大隐患。

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总包单位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承担施工总承包责任,现场管理人员与备案人员经常不一致,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施工管理的质量。

第四,监理单位和人员规范不到位。从目前建筑市场现状来看,部分监理单位和人员并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和合同履行职责。一些监理人员索贿受贿,个别监理单位违法申请监理业务等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将在很大程度上使工程隐患发现、处理不及时,给突出问题的出现带来了可能。

三、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法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三点:

1.完善监督机制,把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在项目检查中,要对工程项目进展全过程进行深入检查,消除隐患,并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对检查项目的范围和重点作进一步细化和界定。要牢牢抓住工程的项目决策、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环境评价、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工程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应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要求建设单位与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强化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要把项目检查与问题整改结合起来,以查促改,以查促建,做到实事求是检查问题,高标准严要求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到不隐瞒、不放过,认真分析原因,找准问题症结,提出治理措施,及时反馈,使建设单位整改问题时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日常监管中,为有效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可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尽快建立政府投资工程监督管理系统平台,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全过程,从容易出问题的重点环节入手,做到该公示的公示,该通报的定期通报。同时,要拓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线索,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开和舆论监督。除建设单位聘请专业监理外,相关部门还应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对群众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应迅速通知该项目停工,并派专人进行检查,确保工程项目实施顺利。

2.强化问责机制,把明确责任与问责追究结合起来

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严格依据各自的法律责任履行义务。特别是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更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就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具体责任,并随时检查其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如出现监管不力,造成工程建设领域出现问题,

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必要时给予经济处罚。对出现重大事故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重大损失的,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p#分页标题#e#

工程建设领域往往会出现各主体之间利益寻租,不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的情况,特别是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更容易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对此,各相关职能部门不仅要责令具体责任人补办相关建设手续、公开专项资金管理明细,而且要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要严格进行组织处理和党政纪问责,对触犯法律的,必须移交司法部门严肃处理。只有各方主体明确了责任才能更好地落实责任,只有实行问责追究才能强化相关主体的责任意识,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发生。

3.建立创新机制,把规范市场与制度完善结合起来

近年来,国家先后制定了预防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推进实施了一系列从源头上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了建筑市场。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规范交易行为,使工程开展真正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在规范过程中,要不断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增强制度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有效避免权钱交易、程序不公等问题。如在工程建设交易中,可创新评、定标方法,形成招标单位自主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全程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重点监督的新型监管模式。同时还应完善档案监管制度,严把企业参与招投标准入关,对企业参与招投标档案记录栏内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不良记录的,责令该企业两年内不得进入本地区招投标市场。

通过实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制度完善来规范市场,把规范市场与制度完善紧密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有效治理的目的。

总之,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到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从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机制,就一定能最终形成规范有序的工程建设市场,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参考文献:

1.《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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