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类经济职称论文范文

时间:2013-11-29 分类:工商企管

  企业管理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职能的总称。按照管理对象划分包括:人力资源、项目、资金、技术、市场、信息、设备与工艺、作业与流程、文化制度与机制、经营环境等。本文是选自省级经济期刊《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的一篇职称论文范文:中小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面临的问题分析与对策。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的频频发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而食品行业中的大部分企业都属于中小食品企业,因此对中小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研究迫在眉睫。本文就中小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 中小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近年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从瘦肉精到阜阳奶粉到三鹿奶粉、从皮革奶粉到染色馒头等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忧虑。中小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不完善,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其中70%以上是中小食品企业。对于中小食品企业而言,更是一家出事,全行业\"连坐\"。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加企业对食品安全负首要主体责任。中小食品企业是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主体,如果中小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有效实施,那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就无从谈起。

  一、中小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根据我国2007年发布的《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截止2007年上半年我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规模以下企业占42.2万家,占食品工业企业总数的98.7%。

  但是由于我国中小食品企业经营分散、设备简陋、工艺水平低,与规模以上企业相比,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质量保证能力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食品安全市场准入获证少。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广西为例,推行的10多类食品市场准入范围中,广西1.2万多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仅有345家企业获得市场准入,我国中小食品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获证情况并不理想。

  其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少。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主要包括ISO22000以及HACCP认证。截止2012年11月,我国企业获得ISO22000以及HACCP认证证书的数量分别为7436和4414,在我国食品生产企业中所占比例甚小。

  二、影响中小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第一时间将国际标准ISO22000转化为国家标准,然而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尤其是在中小食品企业中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的研究还处于空白。我国建立中小食品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食品企业资源基础薄弱

  较之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中小食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低,质量保证能力差,是构成目前食品安全隐患的重要根源。

  (1)中小食品企业管理者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质量意识是质量管理的前提,而管理者的质量意识直接关系到企业质量管理的成败。

  (2)中小食品企业的生产设施基础薄弱。我国中小食品企业生产条件落后,缺乏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必要的出厂检验设备,往往会造成生产不合格的产品直接流向食品市场。

  2、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

  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法律法规应该反映出整个食品链条。我国《食品安全法》在制定过程中并未将相关执法部门全部纳入,例如,对养殖业的水环境起主要监管作用的环保部门等。对于养殖业而言,法律仅明确表示在养殖过程中不允许加入\"瘦肉精\",检验检疫主要是针对疫病以及传染病,而屠宰和销售过程并未将有毒、有害物质纳入强检范围。

  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很大的监管盲区,不仅难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出现问题后难以追求企业责任。

  另外,我国食品法律的处罚力度过小。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经济惩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只对伪造证书的企业、个人、检测机构进行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高处罚仅为 10 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仅为 3 万元,这对有些企业而言惩罚过轻,并不能引起其对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视,也是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3、政府对中小食品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

  近年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不断进行积极的探索和研究,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滞后的管理模式。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然而食品质量安全监察人员,对生产过程的产品抽查,往往只是抽查由企业预先准备好的\"样品\",并不能真实反映食品生产过程的状态。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与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猫和老鼠\"的关系,还是以抽查、事后监管、惩罚为主,并不能从根本上提升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水平。#p#分页标题#e#

  此外,由于缺乏完善的针对中小食品企业的法律法规,也缺乏针对中小食品企业监督的专门机构,往往造成多头管理。例如,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志要求不同,生产监管部门认为合格的产品,在市场流通领域又会被工商部门查出不合格,无形中增加了中小食品企业的生存压力。

  4、我国食品标准体系混乱

  (1)食品标准的制修订受到我国国情限制

  以我国乳品标准为例,我国乳制品标准很多达不到国际标准水平,我国制定的乳制品标准大多都迁就于企业的实际情况而降低标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今年7月4日发布的消息,联合国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为牛奶三聚氰胺含量设定了新标准,今后每公斤液态牛奶中三聚氰胺含量不得超过0.15毫克。目前我国关于三聚氰胺的标准是:婴儿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毫克/kg,其他食品的限量为2.5毫克/kg。

  (2)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体系混乱

  以食品添加剂为例,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共计269项,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共计169项,近2/3的食品标准涉及到食品添加剂。然而我国中小食品企业数目居多,所生产的食品中有两千四百多种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但是只有462种食品的食品添加剂明确有标可依。例如在GB 2760-2011中规定,酱油允许加入防腐剂,而肉制品不允许,但是红烧肉是否允许加入防腐剂在GB 2760-2011中并未做明确要求。

  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缺乏数据说明。例如对于腌制品而言,咸肉在腌制第20天的时候酸价便会超标,而这个酸价超标主要是由脂肪分解造成,属于食品制造过程的正常现象,但是目前的标准制修订却缺乏相关数据说明。一味的要求企业依标生产,只能造成更多中小食品企业面临破产。

  (3)食品检测标准设置不合理

  我国将食品安全检测设为强制性标准并不科学。对于不同的企业而言,由于实验室、实验方法、实验设备、实验人员以及实验环境等的不同,也会测出不同的实验结果。将标准的指标设定为强制性有可能会造成很多本来合格的产品划分为不合格。而且容易造成很多食品安全标准已经修订,而相应的强制性检测方法却不能及时做出相应的修改,导致检测结果不真实。

  三、若干建议和对策

  1、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中小食品企业的特点是小、散、多,因此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条件为中小企业形成产业集群创造条件,为中小企业实施政策引导。另外,建立中小食品企业交流平台。沟通是交流信息以确保任何危害能够在食品链中某一环节通过相互作用得到控制,也是构成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建立这种企业间的互助机制,使得企业可以通过沟通交流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水平。食品质量安全的保障需要引入风险评估,而企业引入风险评估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对中小食品企业而言是一个大的挑战。因此,加大对中小食品企业的财政投入也是非常重要的。

  2、建立中小食品企业服务机构

  通过中小食品企业服务机构,一方面可以为中小食品企业提供专业知识培训和管理咨询,增加对小企业、小作坊的科学指导。政府以及监管人员应该积极配合中小食品企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政策和制度上的指导和管理。另一方面,中小食品企业服务机构可以实现对基层执法人员的监督,完善政府的监管体系。通过中小食品企业服务机构协调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避免造成多头监管的混乱局面。

  3、建立中小食品企业检测数据库

  我国中小食品企业的检测数据比较零散,缺乏全面、连续的食品检测数据。建立中小食品企业检测数据库,通过统计中小企业的检测数据,实现对食品不安全因素做出评价和预警。另外,通过数据库可以对中小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提供数据来源和依据。

  4、完善中小企业食品安全标准

  (1)企业积极参与食品标准制修订。食品的安全标准过多纳入食品安全指标,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中,食品安全指标的设定有过多依赖于以往标准,缺乏一定的数据依据。因此,企业不能只是跟着媒体走,而应以自己的实际生产和操作经验为主,积极参与行业、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其提供更多的实际生产经验和数据。

  (2)标准应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风险评估是标准制修订的基础,目前我国的风险评估的程序、人员水平比较低。因此需要加大在风险评估的研究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

  (3)加大标准宣传力度。对于企业而言,对于新制修定的标准有时缺乏相应的咨询途径,因此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途径为企业负责解释标准。

  参考文献:

  [1]《2007年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

  [2] 胡茜哲. A 地区小企业小作坊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2011:1-54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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