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河北供热企业“差别热费”的纳税筹划

时间:2013-11-29 分类:经济学

摘 要:\"差别热费\"是近几年才有的新名词,是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一项费用。关于这项\"新\"的收费项目,各供热企业在会计处理和纳税上可以有很大的差别。本文拟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讨论企业在收取\"差别热费\"的同时,如何降低企业的税负。

关键词:差别热费 增值税 纳税筹划

\"差别热费\",相信享受城市集中供热的居民都听说过,但不一定明白\"差别热费\"到底是是什么。其实说白了\"差别热费\"就是我们以前常说的\"接头费\",学名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是指供热企业的新用户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时向供热企业交纳的一次性费用。那为什么现在又叫\"差别热费\"了呢?这要从河北物价部门的一个规定说起,从而也给河北的供热企业提供了一个纳税筹划的空间。

关于\"差别热费\",河北省物价局专门出台过两个文件,即河北省物价局冀价工字(2003)90号《关于将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纳入价格管理的通知》和冀价工字(2004)80号《关于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差别热价的批复》。文件明确指出,为支持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规范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管理、减轻居民负担、维护消费者利益,将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纳入价格管理。

以石家庄为例,居民住宅参加集中供热,差别热价标准为每采暖期4元/平方米,期限为10年,期满后执行统一热价。居民一次性缴纳的,差别热价按3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优惠价格执行,缴纳后执行统一热价。差别热价乘以用热面积即为差别热费。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一次性\"接头费\"是要交纳营业税的,但现在政府部门把\"接头费\"明确纳入价格管理了,变成了\"差别热费\",再明确一点说就是变成\"热费\"了。而热费是要交纳增值税的。营业税要交给地税局,而增值税是要交给国税局的,征管单位也发生了变化。\"接头费\"交纳营业税,是按3%的税率(建筑业)向地税局交纳的,而变成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就要按照13%(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向国税局交纳了。这样一来,税率可能提高了,何来的筹划空间呢?

其实国家对\"三北\"地区(东北、华北、西北)居民供热是有优惠政策的,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一般的供热公司,其供热收入的绝大部分都来自向居民供热,也就是说其供热收入的绝大部分是免交增值税的。\"接头费\"变身成\"热费\"后,其绝大部分也应该是免交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的目的即在于此。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而对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或经营活动进行的一系列合理的安排。成功的进行纳税筹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遵循不违法的原则

纳税人为达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纳税筹划本身并不违法,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禁止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但也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规定纳税筹划是合法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以避税为目的的,从国家的角度讲企业纳税筹划的直接后果是减少国家的税收,所以各国政府都在不断完善税法,堵塞漏洞,同时加大对非法避税的打击力度。我们所讲的纳税筹划不是非法的避税,这就需要纳税人熟悉税法,精通会计,同时善于寻找税法的漏洞和模糊之处,运用一定的技巧对企业的业务活动进行合理的安排,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这一点并不是企业的每个财务人员都能做到的。进行纳税筹划就象是在走钢丝,稍有不慎就可能掉入偷税的深渊里,弄巧成拙,从而招致补税、罚款甚至是刑事责任。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注意不要突破了法律这道界限。

第二,要遵循成本与效益的原则

有时我们进行纳税筹划的初衷是好的,可实际操作起来却发现事实使我们很尴尬。进行纳税筹划在产生筹划收益的情况下必然会增加筹划成本,此时最忌讳的是筹划增加的成本最终竟比节税的收益还要大,或筹划产生的收益与增加的成本相比是微不足道的,这都是筹划的失败。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仅要计算筹划能给自己带来多少收益,同时还要对进行筹划给企业增加的成本心中有数,权衡利弊,决定对筹划方案的取舍。

现在举个例子,说明\"接头费\"变身成\"热费\"后,按照我们的筹划思路,能为供热企业节省多少税款。

供热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先说小规模纳税人。小规划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3%,假如某供热公司一个供暖期收取的\"接头费\"为100万元,假设其中居民用户交纳90万元,非居民用户交纳10万元。如果交纳营业税,则应交纳100*3%=3(万元)。但若交纳增值税,由于对居民供热免征增值税,则只需交纳10/1.03*0.03=0.29(万元)。税负降低90%以上,筹划收益相当明显。

如果供热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为13%,对非居民用户收取的10万元\"差别热费\"的销项税额为10/1.13*0.13=1.15(万元),即使不考虑进项税额,也比交3万元的营业税降低税负60%以上。若考虑进项税,实际应交纳的税款将更少。

企业交纳增值税比交纳营业税的数额大幅减少,同时也可以大幅减少以流转税为计算依据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数额,从而达到一个连锁节税效果。#p#分页标题#e#

可见,\"接头费\"变身成\"热费\"后,能大幅度地降低供热企业的税负。

但在实务中如何操作才能达到我们的筹划目的呢?

第一,供热企业要拿出有关\"差别热费\"的政策文件来,向税务机关解释这一块已经纳入价格管理,成为了热费的一部分,不应该再交纳营业税而应交纳增值税。

第二,在收取热费时,要向用户出具国税的发票,即商品销售发票,在发票上单独注明用户的用热面积、\"差别热价\"和由用热面积与\"差别热价\"相乘计算出来的\"差别热费\"。而且,\"差别热费\"这一块最好与用户的正常热费开在一张发票上,正常热费和\"差别热费\"各占发票的一行,总额一并收取。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迎合税法上的另一个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该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差别热费\"和正常热费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按照\"价外收费\"的有关规定必须交纳增值税。

供热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及时向当地国税局申报纳税,同时向国税局出示有关\"差别热费\"的政策文件,就可以顺理成章地交纳增值税并享受增值税的免税优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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